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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 0001 S-2022 植物果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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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 0001 S-2022 植物果粉固体饮料 2022 植物 固体 饮料
ao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W Q/HW 0001S-2022 植物果粉(固体饮料)2022-05-30 发布 2022-06-30 实施 深圳市哈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30279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W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哈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哈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韦旗路。本标准于 2022 年 05 月 30 日首次发布。Q/HW 0001S-2022 1 植物果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果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菠萝粉、榴莲粉、木瓜粉、山竹粉、姜粉、青橄榄粉,经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植物果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菠萝粉、榴莲粉、木瓜粉、山竹粉、姜粉、青橄榄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要求。3.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Q/HW 0001S-2022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香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性状 粉状,无结块现象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5.0 铅(以Pb计),(mg/kg)1.0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40 酵母/(CFU/g)20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00 的要求。3.6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应符合GB 7101的要求。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Q/HW 0001S-2022 3 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案 在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2个独立包装不少于1kg产品,2个包装留样备查,10个包装用于检验。型式检验从任一批产品中,抽样数量为18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3kg),样品分成2份,14个包装用于检验,4个包装用于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3 章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 3.4 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判定。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6.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Q/HW 0001S-2022 4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GB 7101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标志 包装箱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图形标志。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 本产品所用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2.2 包装材料要求 产品包装应清洁、干燥、严密、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 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5cm,离地 2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5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或以实际标签标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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