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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HX
0006
S-2022
胶原蛋白肽液饮品
2022
胶原
蛋白
饮品
Q/FJHX 福建 省海 星生 物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FJHX 0006S2022 代替 Q/FJHX 0006S-2018 胶原蛋白肽液饮品 2022-05-01 发布 2022-05-30 实施 福建省海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JHX 000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备案号为0595350105S-(2018)的企业标准Q/FJHX 0006S-2018胶原蛋白肽液饮品的修订(备案日期为2018年03月19日)。本标准与 Q/FJHX 0006S-2018胶原蛋白肽液饮品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改“表 2 理化指标”;对“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福建省海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海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海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德友。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FJHX 0006S-2018胶原蛋白肽液饮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6S2022 1 胶原蛋白肽液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鱼鳞、鱼皮、鱼骨等为主要原料,经前处理、提取胶原蛋白、酶解、过滤、浓缩、灭菌制成的鱼胶原蛋白肽液饮品,添加或不添加DL-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魔芋精粉、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葡萄籽提取物(低聚原花青素)、维生素C(抗坏血酸)、葡萄糖酸钙、酪蛋白磷酸肽等辅料,再经调配、杀菌或灭菌、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胶原蛋白肽液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PH值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6S2022 2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55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酪蛋白磷酸肽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T 18104 魔芋精粉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T/ZZB 1858 葡萄籽提取物 低聚原花青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鱼鳞、鱼皮、鱼骨: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3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 维生素 C(抗坏血酸):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6 葡萄糖酸钙:应符合 GB 15571 的规定。3.1.7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3.1.8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3.1.9 酪蛋白磷酸肽:应符合 GB 31617 的规定。3.1.10 魔芋精粉:应符合 GB/T 18104 的规定。3.1.11 葡萄籽提取物(低聚原花青素):应符合 T/ZZB 1858 的规定。3.1.12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1.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6S2022 3 状 态 状态均匀,久置允许有少量摇匀的沉淀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无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4.1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以柠檬酸计)/(g/L)0.3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20折光计法)/%3.0 PH值 5.0 蛋白质/(g/100mL)7.0 羟脯氨酸/(g/100 mL)0.5 铅(以Pb计)/(mg/L)0.3 锡a(以Sn计)/(mg/L)150 展青霉素b/(g/kg)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 仅限于添加苹果粉或苹果汁、山楂粉或山楂汁制成的产品。4.2 微生物指标 4.2.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4.2.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0 102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 mL)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2 103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3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4 食品添加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6S2022 4 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4.3 维生素 C(抗坏血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4.4 DL-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5 食品营养强化剂 4.5.1 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5.3 酪蛋白磷酸肽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其最大使用量为 1.6g/kg。4.5.4 葡萄糖酸钙作为营养强化剂中钙的化合物来源使用,其使用量为 1601350mg/kg。4.6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 理化指标 5.2.1 总酸 按GB/T 12456的规定执行。5.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的规定方法执行。5.2.3 PH 按GB 5009.237的规定方法执行。5.2.4 蛋白质 按GB 5009.5的规定方法执行。5.2.5 羟脯氨酸 按GB/T 9695.23的规定方法执行。5.2.6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2.7 锡 按GB 5009.16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6S2022 5 5.2.8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5.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中的规定执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中的第二法的规定执行。5.3.5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再从每一个箱中抽取 2 瓶,样品量不少于 18 瓶,样品分成 2 份,1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蛋白质、PH、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总酸、蛋白质、PH、商业无菌。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6S2022 6 况下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