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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NLP
0008
S-2022
野菜面
2022
野菜
ICS67.060X11Q/HNLP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HNLP0008S2022代替Q/HNLP0008S-2018野菜面每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福备案专用首备案号:460075-022有效期:222年5月11日至2水5月82022-05-20发布2022-05-30实施海南立平野菜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HNLP 0008S-2022前言本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代替Q/HNLP0008S2018野菜面。本标准与Q/HNLP0008S201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一一修改微生物限量要求,霉菌和酵母指标1000CFU/g。本标准由海南立平野菜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海南立平野菜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立平、郑名彬。本标准代替标准历次发布情况:-Q/HNLP 0008S-2018Q/HNLP 0008S-2022野菜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野菜面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野菜粉、食用盐、增稠剂(海藻酸钠、黄原胶)、酸度调节剂(碳酸钠)等为主要原料,经压延、成型、汽蒸、热风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野菜面生产控制、检验、贮运等环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1886.2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酸度的测定GB/T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6919食用螺旋藻粉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LS/T3202面条用小麦粉LS/T3212挂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HNLP0008S-202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LS/T3202的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3.1.3食用盐:应符合GB/T5461的要求。3.1.4野菜粉: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3.1.5海藻酸钠:应符合GB1886.243的要求。3.1.6黄原胶:应符合GB1886.41的要求。3.1.7碳酸钠:应符合GB1886.1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均匀一致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LS/T3212口感煮熟后不牙碜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014.5GB5009.3酸度,。Ts4.0GB5009.239自然断条率,%8.0LS/T3212熟断条率,%5.0LS/T3212烹调损失率,%s15.0LS/T3212食盐(以NaC1计),g/100g2.5GB5009.44铅以(以Pb计),g/kg0.18GB5009.12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2Q/HNLP 0008S2022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6.2抽样每批产品按包装件数的1%随机抽样,不足1千件者按1千件计。抽样量不得少于12个最小独立包装。每批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kg,抽样数量的1/4用于感官检查和理化指标检验,1/2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1/4用于留样,另根据产品的具体规格抽取适当的样品进行净含量检验。6.3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须经工厂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等。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全面考核,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主要原辅料来源有较大改变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距时;d)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判定规则所检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所检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要求。7.2包装产品用塑料袋包装或纸袋包装或复合包装袋包装,应分别符合GB4806.7或GB4806.8或GB9683的要求。运输用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也可以根据市场和客户要求采用其它形式包装均须整洁,符合卫生要求,无破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