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DGSY
0001
S-2022
魔芋凝胶食品
2022
魔芋
凝胶
食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DGSY Q/DGSY 0001 S2022 魔芋凝胶食品 2022-12-01 发布 2022-12-30 实施 东莞市素亿食品东莞市素亿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90013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1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DGSY 0001 S202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素亿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金青。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22 年 12 月 01 日。Q/DGSY 0001 S2022 1 魔芋凝胶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凝胶食品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食用盐、海藻酸钠、食用香精、二氧化钛、天然胡萝卜素、柠檬酸,经配料混合、糊化、精炼、蒸煮、改型、漂洗冷却、包装等工序加工而制成的魔芋凝胶食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可供作火锅配料,或经炒、煮等熟制后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NY/T 494 魔芋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要求。3.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Q/DGSY 0001 S2022 2 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和 GB/T 5461 的要求。3.1.4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5 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6 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31624 的要求。3.1.7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8 二氧化钛应符合 GB 25577 的规定。3.1.9 海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要求。3.1.10 以上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产品相应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魔芋凝胶食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 性 态 形状完整,均匀一致,富有弹性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0.9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品种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3.4.1 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观其色泽、状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铅 按 GB 5009.12 进行测定。5.2.2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Q/DGSY 0001 S2022 3 5.4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投产后,更换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前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3 章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6.5 抽样方法及数量 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六包产品,总净含量不少于 1kg,分别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及留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应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后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破损。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离墙离地 10cm 以上码放,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 Q/DGSY 0001 S2022 4 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照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识的保质期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