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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HS
0020
S-2019
雪莲培养物牦牛骨粉固体饮料
2019
雪莲
培养
牦牛
骨粉
固体
饮料
Q/CLHS0020S-2019223375S-20192019122020221219*Q/CLHS备案号:223375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19 日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LHS0020S-2019替代Q/CLHS0020S-2016雪莲培养物牦牛骨粉(固体饮料)2019-10-21 发布2019-10-21 实施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CLHS0020S-20191雪莲培养物牦牛骨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雪莲培养物、牦牛骨粉、鹰嘴豆、山药、黄瓜籽、水解蛋黄粉、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养殖林蛙(去蛙油)、酵母-葡聚糖、木糖醇、乳酸钙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干燥、粉碎、制粒、混合、分装、包装而成的雪莲培养物牦牛骨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木糖醇、山梨醇、麦芽糖醇、赤藓糖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CLHS0020S-20192NY/T 285绿色食品 豆类NY/T 1516绿色食品 蛙类及制品NY/T 1889绿色食品 烘炒食品SB/T 10634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DB54/T 0030牦牛骨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生部第9号公告(2010)雪莲培养物、酵母-葡聚糖卫生部第20号公告(2008)水解蛋黄粉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鹰嘴豆应符合 NY/T 285 的规定。3.1.2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3.1.3黄瓜籽应符合 NY/T 1889 的规定。3.1.4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5牦牛骨粉应符合 DB54/T 0030 的规定。3.1.6水解蛋黄粉应符合卫生部 2008 年第 20 号公告的规定。每 100 克产品添加水解蛋黄粉 3.8 克。3.1.7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 的规定。3.1.8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应符合 SB/T 10634 的规定。3.1.9养殖林蛙(去蛙油)应符合 NY/T 1516 的规定。3.1.10 雪莲培养物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公告。每 100 克产品添加雪莲培养物 0.76 克。3.1.11 酵母-葡聚糖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公告。每 100 克产品添加酵母-葡聚糖 0.5 克。3.1.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黄色至黄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状态。以温开水在透明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分钟后,看烧杯底部是否有异物。组织形态粉末均匀,无结块滋、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其它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Q/CLHS0020S-20193表 2 续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GB 5009.3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9GB 5009.12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木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量添加GB 5009.279乳酸钙稳定剂21.6g/kg21.6g/kgGB 1886.21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及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Q/CLHS0020S-20194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按表 6 规定。表 6抽样数批量/盒或袋样品量/盒或袋15003501100051000以上10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雪莲培养物牦牛骨粉(固体饮料)配料表:雪莲培养物、牦牛骨粉、鹰嘴豆、山药、黄瓜籽、水解蛋黄粉、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养殖林蛙(去蛙油)、酵母-葡聚糖、木糖醇、乳酸钙净含量/规格:按照实际生产规格制定食用方法:生产企业: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天山路1288号联系方式:400-8778-900生产日期:见喷码处保质期:24个月贮存条件:密封,请置于避光,常温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11522011200417产品标准代号:Q/CLHS 0020SQ/CLHS0020S-20195产品类别:固体饮料类产地:吉林省长春市每日食用限量:水解蛋黄粉每日食用量1克。每100克产品添加水解蛋黄粉3.8克。雪莲培养物(干品)每日食用量4克。每100克产品添加雪莲培养物0.76克。酵母-葡聚糖每日食用量250毫克。每100克产品添加酵母-葡聚糖0.5克。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致敏物质温馨提示:本品中含有蛋类制品、鱼类制品。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7 的规定。表 7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NRV%能量546 千焦(kJ)7%蛋白质2.1 克(g)4%脂肪1.2 克(g)2%碳水化合物27.4 克(g)9%钠0 毫克(mg)0%8包装产品小包装为塑料与铝箔复合膜包装,应符合GB/T 28118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保质期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