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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NHY
0146
S-2022
大鲵肽
2022
大鲵
Q/HNHY 0146S2022大鲵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鲵肽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冷冻的人工养养殖子二代大鲵(Andriasdavidianus)、大鲵鱼头、骨、皮、或大鲩粉等为原料,以蛋白水解酶(蛋白酶、胃蛋白酶、胰蛋白酶、菠萝蛋白酶中的一种或数种)为加工助剂,经前处理、酶解、提取、过滤、浓缩、干燥、制粒或不制粒、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用于食品工业原料用大鲵肽的生产控制、检验和贮运等环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9695.23肉和肉制品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GB/T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原蛋白肽Q/HNHY0146S-2022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和加工助剂要求3.1.1大鲵(Andrias davidianus)、大鲵鱼头、骨、皮:应符合GB2707要求。3.1.2大鲵粉: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3.1.3蛋白水解酶:应符合GB1886.174的要求。3.1.4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检验方法白色至黄棕色性状取5克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滋味与气味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性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状,看有否外来异物,嗅其气味,辩其滋味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检验方法7.0GB5009.3灰分,g/100g7.0GB5009.4总氮(以千基计)),g/100g15.0GB5009.5低聚肽(以干基计)),g/100g70.0GB/T22729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0的蛋白肽所占比例90.0羟脯氨酸,g/100gGB31645附录A3.0GB/T9695.23铅(以Pb计),g/kg0.9GB5009.12镉(以Cd计),g/kg0.1GB5009.15总砷(以As计),g/kg1.0GB5009.11总汞(以Hg计),g/kg下0.1GB5009.17铬(以Cr计),g/kg2.0GB5009.123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Q/HNHY 0146S-2022表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10GB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4789.3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和GB/T4789.21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4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的来源和用量应符合应GB2760的规定,质量应符合本标准3.1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品种、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6.2抽样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0个完整的包装,在无菌条件下打开包装,每个包装取样200g300g无菌独立包装,为供试验样品,5个试验样品用于微生物指标检验,余下的用于理化检验和留样。6.3出厂检验产品应由企业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总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全面考核,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3.2-3.5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或更换主要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5判定规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