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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L 0001 S-2021 食用禽畜血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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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L 0001 S-2021 食用禽畜血制品 2021 食用 禽畜血 制品
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DL Q/HDL 0001 S-2021 食用禽畜血制品 2021-08-01 发布 2021-08-05 实施 广东华达隆肉业有限公司广东华达隆肉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5027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DL 0001 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东华达隆肉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振达、徐飞 本标准于2021年8月1日首次发布。Q/HDL 0001 S-2021 1 食用畜禽血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畜禽血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血为原料,辅以水、食用盐,经灌装凝固、蒸煮成型、包装、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预包装食用畜禽血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Q/HDL 0001 S-2021 2 3.1.2 原料血应来自非疫区,经宰前宰后检疫合格的健康畜禽,屠宰后经卫生采集无污染的新鲜畜禽血。采血时应对采血工具容器进行消毒,采血过程注意清洁卫生,防止原料血在采集过程中受到污染。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4 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色泽 红棕色,有光泽 气味 有食用畜禽血固有的气味,无异味。形状 呈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孔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0.4 镉(以Cd计),mg/kg 0.1 总汞(以Hg计),mg/kg 0.05 铬(以Cr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3.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6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检查有无杂质,闻其气味。4.2 理化指标 4.2.1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方法测定。4.2.2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方法测定。4.2.3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方法测定。4.2.4 铬 按 GB 5009.123 的规定方法测定。4.2.5 N-二甲基亚硝胺 按 GB/T 5009.26 的规定方法测定。Q/HDL 0001 S-2021 3 4.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3 抽样 按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5.4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5.5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所使用的材料应干净,无污染。所用PE袋、胶桶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泡沫箱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装运时应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仓库内产品,按不同品种分别距地、离墙堆码整齐。6.5 保质期 产品应贮存在-2-5的冷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贮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为1天,-2-5的保质期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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