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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SS
0003
S-2019
半固态调味料
2019
固态
调味料
Q/HCSS0003S-2019223567S-20192019112920221128Q/HCSS备案号:223567S-2019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28 日珲 春 市 尚 顺 泡 菜 加 工 厂 企 业 标 准Q/HCSS0003S-2019半固态调味料2019-11-02 发布2019-11-03 实施珲春市尚顺泡菜加工厂 发发布布Q/HCSS0003S-20191半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经前处理、蒸煮、制坯、干燥、粉碎后,添加辣椒粉、麦芽糖浆、食用盐、辣椒籽、芝麻、大酱、水中的几种,再经混合熬煮、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半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大豆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20883麦芽糖GB/T 23183辣椒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0768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Q/HCSS0002S大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HCSS0003S-20192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产品按配料和用途不同可分为甜辣酱、咸辣酱、辣椒籽酱、拌饭酱、包饭酱。3.1甜辣酱以大豆为原料,经前处理、蒸煮、制坯、干燥、粉碎后,添加辣椒粉、麦芽糖浆、食用盐、水,再经混合熬煮、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半固态调味料 甜辣酱。3.2咸辣酱以大豆为原料,经前处理、蒸煮、制坯、干燥、粉碎后,添加辣椒粉、食用盐、水,再经混合熬煮、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半固态调味料 咸辣酱。3.3辣椒籽酱以大豆为原料,经前处理、蒸煮、制坯、干燥、粉碎后,添加辣椒粉、麦芽糖浆、辣椒籽、食用盐、水,再经混合熬煮、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半固态调味料 辣椒籽酱。3.4拌饭酱以大豆为原料,经前处理、蒸煮、制坯、干燥、粉碎后,添加辣椒粉、麦芽糖浆、芝麻、食用盐、水,再经混合熬煮、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半固态调味料 拌饭酱。3.5包饭酱以大豆为原料,经前处理、蒸煮后,添加辣椒粉、大酱、麦芽糖浆、食用盐、水,再经混合熬煮、冷却、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半固态调味料 包饭酱。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2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4.1.3麦芽糖浆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4.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5辣椒籽应是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6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7大酱应符合 Q/HCSS0002S 的规定。4.1.8生产工艺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红色至褐色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Q/HCSS0003S-20193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组织形态均匀半固态,无霉变滋、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咸、香、甜、辣味,无异味,无异嗅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GB 5009.3食用盐(以氯化钠计),10GB 5009.44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4.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8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0.3GB 4789.3霉菌,CFU/g10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CFU/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210010000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Q/HCSS0003S-20194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用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a)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销售包装,供检验用。b)型式检验从入库的成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销售包装,供检验用。7.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8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标签式样8.1.1 食品名称:甜辣酱配料表:大豆、辣椒粉、麦芽糖浆、食用盐、水净含量/规格:生产者的名称:珲春市尚顺泡菜加工厂地址:珲春市新安街春城路 888-5 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阴凉处或冷藏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HCSS0003S-2019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大豆及其制品过敏者慎用8.1.2 食品名称:咸辣酱配料表:大豆、辣椒粉、食用盐、水净含量/规格:生产者的名称:珲春市尚顺泡菜加工厂Q/HCSS0003S-20195地址:珲春市新安街春城路 888-5 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阴凉处或冷藏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HCSS0003S-2019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大豆及其制品过敏者慎用8.1.3 食品名称:辣椒籽酱配料表:大豆、辣椒粉、麦芽糖浆、辣椒籽、食用盐、水净含量/规格:生产者的名称:珲春市尚顺泡菜加工厂地址:珲春市新安街春城路 888-5 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阴凉处或冷藏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HCSS0003S-2019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大豆及其制品过敏者慎用8.1.4 食品名称:拌饭酱配料表:大豆、辣椒粉、麦芽糖浆、芝麻、食用盐、水净含量/规格:生产者的名称:珲春市尚顺泡菜加工厂地址:珲春市新安街春城路 888-5 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阴凉处或冷藏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HCSS0003S-2019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大豆及其制品过敏者慎用8.1.5 食品名称:包饭酱配料表:大豆、辣椒粉、大酱、麦芽糖浆、食用盐、水净含量/规格:生产者的名称:珲春市尚顺泡菜加工厂地址:珲春市新安街春城路 888-5 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阴凉处或冷藏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HCSS0003S-2019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大豆及其制品过敏者慎用8.2营养成分表Q/HCSS0003S-20196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NRV%能量557 千焦7%蛋白质9.1 克15%脂肪5.3 克9%碳水化合物12.1 克4%钠680 毫克34%9包装包装选用玻璃制品,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或聚乙烯塑料袋,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或塑料与铝箔复合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或塑料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30768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保质期在本标准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存放于阴凉处或冷藏保存,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