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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ZX
0001
S-2022
冲泡银耳
2022
冲泡
银耳
Q/GTZX 古 田 县 庄 鑫 菌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TZX 0001S2022 冲泡银耳 2022-09-23 发布 2022-10-23 实施 古田县庄鑫菌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GTZX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米酵菌酸指标参考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污染物指标参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参考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即食果蔬制品类的规定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由古田县庄鑫菌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古田县庄鑫菌业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苏春培、叶翠彬、苏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ZX 0001S2022 1 冲泡银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冲泡银耳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银耳为原料,添加莲子、百合、五谷杂粮、豆类(大豆、小豆、绿豆)、水果干、桂花、菊花、茉莉花、重瓣红玫瑰、冰糖、白砂糖、木糖醇、赤藓糖醇、罗汉果甜苷中一种或几种为辅料,原料处理、蒸煮或熟化、干燥、混合(银耳、辅料混合包装)或不混合(银耳独立包装、辅料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用沸水冲泡或加热后直接食用的冲泡银耳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 1886.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1 小豆 GB/T 10462 绿豆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ZX 0001S2022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883 冰糖 NY/T 1504 莲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 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3.1.4 百合: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规定,并分别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相应规定。3.1.5 五谷杂粮: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6 水果干: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3.1.7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8 小豆:应符合 GB/T 10461 的规定。3.1.9 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3.1.10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的规定。3.1.11 茉莉花、桂花:应洁净、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2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14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15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16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 GB 1886.66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ZX 0001S2022 3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5 铅(以 Pb 计),mg/kg 1.0(以干重计)镉(以 Cd 计),mg/kg 0.5(以干重计)甲基汞(以 Hg 计),mg/kg 0.1(以干重计)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5(以干重计)米酵菌酸,mg/kg 0.25 3.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25 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 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ZX 0001S2022 4 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木糖醇、赤藓糖醇、罗汉果甜苷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709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ZX 0001S2022 5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6.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