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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HR 0001 S-2022 水发海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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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HR 0001 S-2022 水发海参 2022 水发 海参
广东省 食品安 全企业 标准 Q/DBHR Q/DBHR 0001S-2022 水发海参 2022-11-01 发布 2022-12-25 实施 茂名市电白区海润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090014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BHR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茂名市电白区海润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关先基。本标准于 2022 年 11 月 01 日发布,于 2022 年 12 月 25 日实施。Q/DBHR 0001S-2022 1 水发海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发海参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海参、饮用水为原料,经浸泡、水煮、清洗、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水发海参。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干海参应符合 GB 31602、GB 10136、GB 31650 的要求。Q/DBHR 0001S-2022 2 3.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2.0 水分,%96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30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铬(以 Cr 计),mg/kg 2.0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0.5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a,g/kg 20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兽药残留量 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 a: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 总和计。3.4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20941和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 GB 10136 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 5009.228规定的方法进行。Q/DBHR 0001S-2022 3 5.2.4 无机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5.2.7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进行。5.2.8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进行。5.2.9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6个独立包装产品进行检验,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挥发性盐基氮、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Q/DBHR 0001S-2022 4 产品用符合 GB/T 10004 的耐蒸煮袋,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7.3 运输 用具有冷藏或保温性能的运输工具运输,并保持温度为-182,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途中防止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7.4 贮存 应置于温度控制在-15至-18之间的冷库中保存;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在包装完好无缺的情况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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