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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FL
0001
S-2022
自发粉
2022
发粉
Q/GYFL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YFL 0001S-2022 自发粉 2022-10-27 发布 2022-11-27 实施 贵州豫发粮油有限公司 发布 Q/GYFL 0001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豫发粮油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伟。本文件发布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Q/GYFL 0001S-2022 自发粉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发粉的技术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小麦粉、大米粉、糯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辅以干酵母,添加或不添加燕麦粉、荞麦粉、玉米粉、红薯粉、绿豆、大豆、山药、紫薯、南瓜、葛根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膨松剂,经碾磨或不碾磨、混合、搅拌、包装工艺制成的自发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 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2 绿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T 35028 荞麦粉 NY/T 3611 甘薯全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令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Q/GYFL 0001S-202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小麦粉 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2 大米粉、糯米粉、燕麦粉 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3.1.3 干酵母 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4 荞麦粉 应符合 GB/T 35028 的规定。3.1.5 玉米粉 应符合 GB/T 10463 的规定。3.1.6 红薯粉 应符合 NY/T 3611 的规定。3.1.7 绿豆 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3.1.8 大豆 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9 山药、紫薯、南瓜 应符合无霉变、无腐烂,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0 葛根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11 膨松剂 应符合 GB 1886.245 的规定。3.1.12 其它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GYFL 0001S-2022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色泽 具有原辅料混合后应有的色泽 GB/T 5492 气味 具有原辅料混合后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外观形态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灰分含量(以干基计)/%1.4 GB 5009.4 水分含量/%14.5 GB 5009.3 含砂量/%0.1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g/kg)0.003 GB/T 5509 铅(以 Pb 计)/(mg/kg)0.18 GB 5009.12 3.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现定的方法测定。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随机抽取同一品种的 12 个最小包装。抽样基数不小于 200 件,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Q/GYFL 0001S-2022 留样。净含量检测按 JJF 1070 规定抽样。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含量、灰分含量、含砂量、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 1 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的全部要求及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允许自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如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5.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5.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不得直接被触地面,不应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