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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BH 0001 S-2022 百花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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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ZBH 0001 S-2022 百花酒配制酒 2022 百花 配制
Q/GZBH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ZBH 0001S-2022百花酒(配制酒)2022-08-15 发布2022-08-15 实施贵州百花苗方制药有限公司发 布Q/GZBH 0001S-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技术要求.1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25检验规则.3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3Q/GZBH 0001S-2022II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文件。本文件严格按照GB/T 1.1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文件由贵州百花苗方制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百花苗方制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华。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Q/GZBH 0001S-20221百花酒(配制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百花苗方制药有限公司百花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百花苗方制药有限公司优质白酒为主要原料,以蓝莓、黄精、刺梨、桑椹、枸杞、人参(人工种植)的提取物为配料所制成的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T 26760酱香型白酒GB/T 27588露酒GB/T 27658蓝莓GB/T 29572桑椹(桑果)DB52/T 936地理标志产品 龙里刺梨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Q/GZBH 0001S-202223.1.1白酒:应符合 GB/T 26760 标准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的规定。3.1.3蓝莓应符合 GB/T 27658 的规定。3.1.4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5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6刺梨应符合 DB52/T 936 的规定。3.1.7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3.1.8黄精应符合相应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感官清亮透明,久置允许有少量沉淀及悬浮物GB/T 27588色泽具有该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相应添加的物质香气和复合香口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53.0GB 5009.225甜蜜素/(g/L)0.65GB 5009.97糖精钠/(g/L)0.15GB 5009.28甲醇b/(g/L)0.6GB 5009.266氰化物b(以HCN计)/(mg/L)7.5GB 5009.36铅(以Pb计)/(mg/kg)0.2GB 5009.12a、酒精度标示值与实测值不超过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按100%酒精度折算。3.4其它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其它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Q/GZBH 0001S-20223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有关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批量在 1000 瓶以下时,按 2%的比例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批量在 10000 瓶以下时,按 1%的比例抽样;10000 瓶以上,按 0.5%的比例抽取检验用样品,抽样量不少于 2L,样品分为 2 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第3.2条-3.6条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下亦应进行: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时,应对留存的同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6.1.1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757 第 4 章的规定。使用新资源食品原料的产品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6.1.2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采用玻璃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6.2.2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纸箱上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数量等。Q/GZBH 0001S-202246.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Q/GZBH 0001S-20225参考文献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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