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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GS
0002
S-2022
顺15二十四碳烯酸
2022
15
十四
碳烯酸
Q/GDGS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DGS 0002 S-2022 替代 Q/GDGS 0002 S-2019 顺顺15二十四碳烯酸二十四碳烯酸 2022-12-20 发布 2023-01-20 实施 广东固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050028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3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GS 0002 S-2022 1 前前 言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 7号公告中顺-15-二十四碳烯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产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替代 Q/GDGS 0002 S-2019(备案号 44050015S-2020),本修订版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将标准 GB/T 1.1 更新为最新版,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版本号,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其余技术指标没有任何变化。本标准由广东固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泽、纪锐英、李燕琼、曲刚。Q/GDGS 0002 S-2022 2 顺顺-15-二十四碳烯酸二十四碳烯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顺-15-二十四碳烯酸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标签、标识、运输、贮存和产品有效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油为原料,经过皂化、酸化、萃取、分离(减压蒸馏、分子蒸馏)、结晶(含重结晶)、干燥等工艺制成的新食品原料顺-15-二十四碳烯酸。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17 化学试剂 熔点范围测定通用方法 GB/T 1536 菜籽油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Q/GDGS 0002 S-2022 3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7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中文名:顺-15-二十四碳烯酸 别 名:神经酸、鲨鱼酸 化学名:顺-15-二十四碳烯酸 英文名:Nervonic Acid;Cis-15-Tetracosenoic Acid;Selacholeic Acid CAS 号:506-37-6 结构式:OHOCH3 分子式:C24H46O2 分子量:366.63(按 2018 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原料及工艺用水要求 4.1.1 菜籽油:应符合 GB/T 1536 的规定。4.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Q/GDGS 0002 S-2022 4 4.1.3 纯化水: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纯化水的规定。4.1.4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感观要求 项目 要求 性状 白色片状晶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熔点,4143 顺-15-二十四碳烯酸,g/100g 85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3 灰分,g/100g 3 铅(以Pb计),mg/kg 1.0 总砷(以As计),mg/kg 0.5 总汞(以Hg计),mg/kg 0.3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 大肠菌群,CFU/g 10 霉菌,CFU/g 50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 g 沙门氏菌 0/25 g 4.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Q/GDGS 0002 S-2022 5 4.6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性状、滋味与气味 取样品适量,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性状,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熔点 按 GB/T 617 的规定进行。5.3 顺-15-二十四碳烯酸 按 GB 5009.168 的规定进行,利用脂肪酸的甲酯化方法进行样品前处理。5.4 水分及挥发物 按 GB 5009.3 的规定进行。5.5 灰分 按 GB 5009.4 的规定进行。5.6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进行。5.7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进行。5.8 总汞 按 GB 5009.17 的规定进行。5.9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进行。5.10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的规定进行。5.11 霉菌 按 GB 4789.15 的规定进行。Q/GDGS 0002 S-2022 6 5.12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的规定进行。5.1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量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检测不合格不得入库。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质量部检验,签发合格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4 技术要求”中的以下项目:性状、滋味与气味、熔点、顺-15-二十四碳烯酸、水分及挥发物、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 4.24.4 的全部项目。6.3.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当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c)半年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分装前经同一设备混合产生的均质产品,或者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可以确保产品均质的产品编制为同一生产批号。6.5 抽样方法 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从每一批产品中按最小包装数量的 1/100 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抽样量不少于 3 袋。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Q/GDGS 0002 S-2022 7 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公司名称和地址、“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7.2 标签、标识 销售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的有关规定,并标明不适用人群及食用限量。7.3 包装 7.3.1 产品规格:1.0Kg/袋或根据客户需求包装。7.3.2 采用 PE 袋内包装,外套铝箔袋热封口。7.3.3 产品外包装材料为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室温、干燥、通风的清洁处,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30cm 以上。7.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和运输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开封产品保质期限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