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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JF
0006
S-2022
水产品类混合罐头
2022
水产
品类
混合
罐头
Q/FZJF福州捷丰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ZJF 0006S2022水产品类混合罐头2022-08-08 发布2022-08-08 实施福州捷丰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发 布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固形物含量、氯化物指标是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组胺指标是根据 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制定的;铅、无机砷、甲基汞、锡、铬、多氯联苯等指标是根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严于 GB2762-2017,微生物指标是根据 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制定的;生产过程加工要求符合 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要求。本标准由福州捷丰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福州捷丰海珍品开发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捷。本标准同时适用于以下公司:厦门爱米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日圆二里 3 号 1507 室之三。Q/FZJF 0006S-2022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F 0006S-20221水产品类混合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类混合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产品类原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鲜(冻)畜禽肉类、蛋及蛋制品类、果蔬类、食用菌类、藻类中的一种或多种辅料,经前处理,添加食用盐、味精、植物油、白砂糖、蚝油、香辛料、复配水分保持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色素中一种或多种为调料,经调味(或不调味)、卤制(或不卤制)、烹调(或不烹调)、烘干(或不烘干)、成型、装袋(罐)、真空封口、高温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水产品类混合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外观、色泽和杂质,嗅闻气味、品尝其滋味。组织与形态具有本产品应有的组织和形态。滋味及气味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其它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F 0006S-20222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固形物含量/(%)50QB 1007氯化物(以 Cl-计)/(%)5GB 5009.44组胺a/(mg/100g)100GB/T 5009.208a仅适用于以鲐鱼、鲹鱼、沙丁鱼为主要原料的罐头。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 验 方 法铅(以Pb计)/(mg/kg)1.0GB 5009.12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0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5.2抽样方法产品检验按生产批次取样,每天每个班次为一批,随机取样 18 袋(罐),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用于备查5.3产品检验5.3.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F 0006S-202235.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物、罐头商业无菌。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准出厂。5.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5.4.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一次。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6.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 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材料和容器为马口铁罐或塑料复合食品蒸煮袋,其包装和卫生性能应符合 GB 4806.7、GB 4806.9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2.2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6.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 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处。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混贮。6.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以生产之日起,复合食品蒸煮袋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 12 个月,马口铁罐装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 18 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