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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LF 0001 S-2019 石榴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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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LF 0001 S-2019 石榴酒 2019 石榴
Q/FYLF石榴酒富平县裕榴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YLF 0001S-20192019-08-10发布2019-09-15实施富平县裕榴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Q/6 1 0 0 0 0-1 0 446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9 1 1Q/FYLF 0001S-2019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所规定的编制规则编制。本标准由富平县裕榴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富平县裕榴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婧。本标准批准人:马婧。本标准属首次发布。IQ/FYLF 0001S-20191石榴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石榴酒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石榴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白砂糖、干酵母、焦亚硫酸钠,经精选、破碎、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杀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石榴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23778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BB/T 0018包装容器 葡萄酒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石榴:应皮薄、汁多、味甜、成熟度好、无腐烂变质。3.1.2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3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3.1.4焦亚硫酸钠:应符合GB 1886.7的规定3.1.5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Q/FYLF 0001S-20192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酒红色香气具有纯正、清新的石榴香味滋味酸涩爽口、甘甜、醇和、余味绵长状态澄清透明液体杂质允许有少量封口用软木渣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a,vol10.020.0总糖(以葡萄糖计),g/L50干浸出物,g/L15.0滴定酸(以酒石酸计),g/L6.020.0挥发酸(以乙酸计),g/L1.1总二氧化硫,mg/L250.0铅(以Pb计),mg/L0.19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vol。3.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沙门氏菌50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食品添加剂3.6.1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3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Q/FYLF 0001S-201934.2理化指标4.2.1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4.2.2总糖、干浸出物、滴定酸、挥发酸、总二氧化硫按GB/T 15038中第四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4.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4.3微生物限量4.3.1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4.3.2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4.4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完好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5.2.1按表4方法抽取样品,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表4 抽样方法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335112005212013500813501 以上1315.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的检验。5.3 出厂检验5.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Q/FYLF 0001S-201945.3.2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5.3.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总糖、酒精度、干浸出物、滴定酸、挥发酸、总二氧化硫。5.4 型式检验5.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2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5.5 判定规则5.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5.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5.3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6.2 包装产品的包装应清洁、严密、牢固、无破损并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符合BB/T 0018的规定,软木塞应符合GB/T 23778;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其材质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3.3在运输过程中,运输温度应保持在 535之间;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6.3.4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6.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储藏温度应保持在525之间。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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