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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HX 0007 S-2022 鱼胶原蛋白肽(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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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HX 0007 S-2022 鱼胶原蛋白肽粉 2022 鱼胶 蛋白
Q/FJHX福 建省 海 星 生 物 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FJHX 0007S2022鱼胶原蛋白肽(粉)2022-09-10 发布2022-10-10 实施福建省海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JHX 0007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福建省海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海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海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德友。本标准于2022年09月10日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7S20221鱼胶原蛋白肽(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肽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富含胶原蛋白的鱼体组织(包括鱼鳞、鱼皮、鱼骨等)为原料,经前处理、酶解、过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胶原蛋白肽(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7S20222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T 9695.23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5胶原蛋白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3.1鱼胶原蛋白肽(粉)以富含胶原蛋白的鱼体组织(包括鱼鳞、鱼皮、鱼骨等)为原料,经前处理、酶解、过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鱼胶原蛋白肽(粉)。3.2水解鱼胶原蛋白肽(粉)以富含胶原蛋白的鱼体组织(包括鱼鳞、鱼皮、鱼骨等)为原料,经前处理、酶解、过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水解鱼胶原蛋白肽(粉)。3.3鱼胶原低聚肽(粉)以富含胶原蛋白的鱼体组织(包括鱼鳞、鱼皮、鱼骨等)为原料,经前处理、酶解、过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鱼胶原低聚肽(粉)。3.4胶原蛋白肽(粉)以富含胶原蛋白的鱼体组织(包括鱼鳞、鱼皮、鱼骨等)为原料,经前处理、酶解、过滤、浓缩、喷雾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胶原蛋白肽(粉)。4要求4.1原辅材料4.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加工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4.1.3所有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7S20223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灰分/(g/100g)7.0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90.0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3.0铅(以Pb计)/(mg/kg)1.0无机砷(以As计))a/(mg/kg)0.5镉(以Cd计))/(mg/kg)0.1甲基汞(以Hg计))b/(mg/kg)0.5铬(以Cr计))/(mg/kg)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c/(g/kg)20a可先测定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b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c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的总和计。4.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25g)500副溶血性弧菌/(MPN/g)511001000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CFU/g)50100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7S202244.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6.3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7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2094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2克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用200mL温开水配制成1%溶液,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有无沉淀,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2.2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方法执行。5.2.3蛋白质按GB 5009.5的规定方法执行。5.2.4羟脯氨酸按GB/T 9695.23的规定方法执行。5.2.5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2.6无机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执行。5.2.7镉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5.2.8甲基汞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7S20225按GB 5009.17的规定执行。5.2.9铬按GB 5009.123的规定执行。5.2.10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的规定执行。5.2.11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的规定执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5.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5.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中的规定执行。5.3.4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中的规定执行。5.3.5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GB 4789.30中的规定执行。5.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样品量不少于 500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6.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7S202266.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下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 6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7.1标志7.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的有关规定。7.1.2在外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或国家相关食品包装容器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中,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存。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7.4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5保质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X 0007S20227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示执行。8召回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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