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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EK 2209 S-2022 姬松茸多糖固体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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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EK 2209 S-2022 姬松茸多糖固体饮品 2022 姬松茸 多糖 固体 饮品
Q/FHEK福 建 华 尔 康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HEK 2209S2022姬松茸多糖固体饮品2022-11-03 发布2022-12-02实施福建华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HEK 2209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卫生指标按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及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本标准中铅指标限量严于GB 2762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建华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和福建华尔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勇、林平发、刘俊锋、朱宏阳、黄慧、张月芬、戴雅彬、黄建凡、郭丹、郭震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2209S20223姬松茸多糖固体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姬松茸多糖固体饮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姬松茸、浒苔、蛹虫草、铁皮石斛叶、猴头菇、银耳、茯苓、枸杞、黄精、牛蒡根、罗汉果、金线莲、钝顶螺旋藻、蛋白核小球藻为主要原料,配以菊粉、低聚果糖、牛磺酸、木瓜酵素、菠萝酵素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制粒、烘干、灭菌、包装制成的姬松茸多糖固体饮品系列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原辅料的不同分为:姬松茸多糖固体饮品、姬松茸浒苔多糖固体饮品。3.1 姬松茸多糖固体饮品:以姬松茸、蛹虫草、铁皮石斛叶、猴头菇、银耳、茯苓、枸杞、黄精、牛蒡根、罗汉果、金线莲为主要原料,配以菊粉为辅料,经调配、混合、制粒、烘干、灭菌、包装制成的姬松茸多糖固体饮品。3.2 姬松茸浒苔多糖固体饮品:以姬松茸、浒苔、蛹虫草、钝顶螺旋藻、蛋白核小球藻为主要原料,配以菊粉、低聚果糖、木瓜酵素、菠萝酵素、牛磺酸为辅料,经调配、混合、制粒、烘干、灭菌、包装制成的姬松茸浒苔多糖固体饮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该产品特有色泽,色泽均匀一致组织形态均匀粉末颗粒状,无结块气味和滋味呈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不得有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2209S20224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4.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4.5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6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7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致病菌指标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8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9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4.9.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9.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眼观、鼻嗅、尝味的方法对产品的感官指标进行检验。6.2 理化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2209S20225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7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7.2 抽样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为不少于 200 包,随机抽取 18 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送检,另一份备查。7.3 出厂检验7.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EK 2209S202268.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1.3 本产品含有蛹虫草、铁皮石斛叶、金线莲等新资源食品原料,标签应标注:婴幼儿、儿童、孕妇、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8.1.4 铁皮石斛叶食用量3 克/天(以干品计),本产品含量10%;金线莲食用量1.5g/天(以干品计),本品含量10%;菊粉食用量15克/天,本品含量10%;蛋白核小球藻食用量20克/天,本品含量10%;经折算,本产品每日食用量30g/天,因此,标签应标注:本产品每日食用量30g/天。8.2 包装产品内包装用玻璃瓶、塑料瓶或铝箔复合膜袋。玻璃瓶应符合QB/T 4594的规定;塑料瓶应符合QB2357的规定;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8.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8.4 贮存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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