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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HZ
0001
S-2022
水发海产品
2022
水发
海产品
ICS 备案号:Q/DSHZ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DSHZ 0001S2022 水发海产品 2022-09-28 发布 2022-11-10 实施 茂 名 市 深 海 之 源 水 产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备案号:4409018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1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SHZ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茂名市深海之源水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伟全。本标准2022年09月28日首次发布,2022年11月10日实施。Q/DSHZ 0001S2022 1 水发海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发海产品的产品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定义的非即食水发海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标准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GB 31650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DSHZ 0001S2022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 水发海产品 以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浸泡、煮制、冷却、清洗、浸泡、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水发海产品。按不同海产品原料,可分为水发海参、水发鱿鱼、水发鱼翅、水发鱼肚、水发鱼皮水发海产品类型。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干鱿鱼、干鱼翅、干鱼肚、干鱼皮等干海产品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4.1.2 干海参应符合 GB 10136、GB 31602 的要求。4.1.3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4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2、GB 2763、GB 31650 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GB 2762、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95.0 蛋白质,%2.0 盐分(以 NaCl 计),%3.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30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水发海参、水发鱿鱼 0.5 水发鱼肚、水发鱼翅、水发鱼皮 0.1 铅(以 Pb 计),mg/kg 0.9 Q/DSHZ 0001S2022 3 镉(以 Cd 计),mg/kg 凤尾、旗鱼类除外的水发海产品 0.1 凤尾、旗鱼类水发海产品 0.3 水发海参、水发鱿鱼 2.0 铬(以 Cr 计),mg/kg 2.0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肉食性鱼类除外的水发海产品 0.5 肉食性鱼类水发海产品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a,mg/kg 0.5 a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4.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20941和 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 10136中3.2的感官检验方法来检验。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6.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6.2.3 盐分 按SC/T 3011规定的方法进行。6.2.4 挥发性盐基氮 按GB 5009.228规定的方法进行。6.2.5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Q/DSHZ 0001S2022 4 6.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6.2.7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进行。6.2.8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进行。6.2.9 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6.2.10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进行。6.2.11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进行。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进行,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4 出厂检验 7.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4.2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为每批出厂检验项目。7.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DSHZ 0001S2022 5 d)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7.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0850 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8.1.2 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采用聚乙烯塑料袋或复合塑料袋包装,其分别应符合 GB 4806.7、GB/T 1000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纸箱或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宜采用冷藏或冷冻运输。8.4 贮存 8.4.1 冷藏贮存温度为 0以下,冷冻贮存温度产品-18以下,贮存库应清卫生、无异味,有妨鼠防虫设施,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并用木板垫起,与墙间隔距离不少于 10cm,与地面间隔距离不少于 10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8.4.2 产品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 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