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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BR
0002
S-2020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2020
发酵
及其
配制
Q/DBR0002S-2020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6瓶(总量不得少于1000mL),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酒精度、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4.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2758和GB7718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