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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JSZ
0002
S-2019
毛豆腐
2019
毛豆
毛豆腐 2019-8-15 发布 2019-9-10 实施 黄山巨盛斋农业发展黄山巨盛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黄 山 巨 盛 斋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HJSZ Q/HJSZ 0002S-2019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720190067S备案日期:2019-09-04(有效期3年)Q/HJSZ 0002S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毛豆腐标准。本标准贯彻执行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进行编制。本标准由黄山巨盛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雪。本标准2019年8月15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JSZ 0002S2019 1 毛豆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豆腐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JSZ 0002S2019 2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毛豆腐 毛豆腐是指以毛豆腐(生制品)为原料,经过选剔、清洗、切块、加入辅料(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食用植物油、香辛料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加入或不加入食品添加剂(柠檬酸、脱氢乙酸钠、食用香精等)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调味、油炸、真空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毛豆腐。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毛豆腐应符合 GB2712 的规定,质量应符合 GB2761、GB2762 和 GB2763 的规定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1.2 辅料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的规定。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2716 的规定。香辛料品种应符合 GB/T 12729.1,质量应符合GB/T15691 的要求。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食品添加剂 4.2.1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应符合 GB1886.235 的规定。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4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2 理化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JSZ 0002S2019 3 铅(mg/kg)0.45 GB 5009.12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的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 a 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2 103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29921 标准中即食豆类制品(发酵豆制品)类的要求。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判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1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判定。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 7.2.1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2 产品出厂前,应由厂检验人员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7.2.3 抽样数量: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00g,500g 作检验,另 500g 留样备用。7.2.4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大肠菌群。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的全部规定进行检验。有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和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项目中,感官要求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2 型式检验结果中,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判该次检验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HJSZ 0002S2019 4 8.1 标签、标志 8.1.1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质量或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地、贮藏方法。8.1.2 标签应符合 GB7718 和 GB28050 的要求。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坚固、洁净、干燥、防湿、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8.2.2 每批产品所用包装、质量单位应一致。8.2.3 包装检验规则: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的净含量应不低于包装外标志的净含量。8.3 运输 8.3.1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8.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8.3.3 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8.3.4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 味的物品和鲜活动物混装混运,不得用有毒(害)或受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载。8.4 贮存 8.4.1 置于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防虫蛀和防鼠设施的库房贮存。8.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8.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不高于 12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