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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HSP 0002 S-2022 配制酒(露酒)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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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HSP 0002 S-2022 配制酒露酒 2022 配制 露酒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HSP Q/HHSP 0002S2022 配制酒(露酒)2022-04-30 发布 2022-05-15 实施 阳江宏海食品阳江宏海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70019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4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HSP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阳江宏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如升。本标准于 2022 年 04 月 30 日首次发布。Q/HHSP 0002S2022 1 配制酒(露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露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或发酵酒为酒基,选择性添加水果、冰糖、食品工业用浓缩液、药食同源(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茶叶、茶粉、食用花卉(国家批准可食用的花及花蕾)其中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柠檬酸、柠檬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DL-苹果酸、三氯蔗糖、果胶、甜蜜素、糖精钠、苋菜红、柠檬黄、胭脂红、日落黄、赤藓糖醇、焦亚硫酸钾其中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经浸泡、调配、灌装、包装而成的配制酒(露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47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Q/HHSP 0002S2022 2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738.1 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1726 黄茶 GB/T 22291 白茶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T 26940 牡蛎干 GB/T 30357.1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T 32719.1 黑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NY/T 2672 茶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海藻酸钙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2016年 第8号)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蒸馏酒:应符合GB 2757的要求。3.1.2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31640的要求。3.1.3 发酵酒:应符合GB 2758的要求。3.1.4 水果:应新鲜、成熟、无腐烂、无霉变及虫蛀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5 冰糖: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3.1.6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应符合GB 17325的要求。Q/HHSP 0002S2022 3 3.1.7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马齿苋、乌梢蛇、乌梅、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杏仁(甜、苦)、芡实、花椒、赤小豆、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榧子、酸枣仁、蝮蛇、薄荷、薏苡仁、薤白、橘皮、覆盆子、藿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20版)的要求。3.1.8 山药、山楂、木瓜、龙眼肉(桂圆)、沙棘、葛根、鲜白茅根、鲜芦根、罗汉果、佛手、:应干净、成熟、无腐烂、无霉变及虫蛀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1.9 牡蛎:应符合GB/T 26940、GB 10136的要求。3.1.10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要求。3.1.11 黑芝麻:应符合GB 19300的要求。3.1.12 茶叶:应符合GB/T 14456.1或GB/T 13738.1或GB/T 22291或GB/T 32719.1或GB/T 21726或GB/T 30357.1的要求。3.1.13 茶粉:应符合NY/T 2672的要求。3.1.14 食用花卉:应符合NY/T 1506的要求。3.1.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3.1.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要求。3.1.17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要求。3.1.18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要求。3.1.19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要求。3.1.20 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要求。3.1.21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要求。3.1.22 果胶:应符合GB 25533的要求。3.1.23 甜蜜素:应符合GB 1886.37的要求。3.1.24 糖精钠:应符合GB 1886.18的要求。3.1.25 苋菜红:应符合GB 4479.1的要求。3.1.26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要求。3.1.27 胭脂红:应符合GB 1886.220的要求。3.1.28 日落黄:应符合GB 6227.1的要求。3.1.29 赤藓糖醇:应符合GB 26404的要求。3.1.30 焦亚硫酸钾:应符合GB 25570和关于海藻酸钙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2016年 第8号)的要求。3.1.31 所有原辅料都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状 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允许少量沉淀;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絮状沉淀或失光。色 泽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 Q/HHSP 0002S2022 4 香气、滋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无霉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ol 10.060.0 铅(以Pb计)/(mg/kg)0.19(以发酵酒为酒基的产品)0.2(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的产品)甲醇/(g/L)2.0(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的产品)氰化物(以HCN计)/(mg/L)7.0(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的产品)展青霉素/(g/kg)50(仅限添加了山楂、苹果的产品)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2%vol。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最大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2757 或 GB 2758 规定的方法测定,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酒精度 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甲醇 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氰化物 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测定。Q/HHSP 0002S2022 5 5.2.4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取样品独立包装不应少于 3 瓶,一式两份,共检验和复检备用。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3.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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