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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
0011
S-2020
熟制牛猪肺
2020
熟制牛
1贵州贵州省食品安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标准Q/CFQ/CF 0011S-2020熟制牛(猪)肺2020-06-012020-06-01 发布发布2020-06-2020-06-3 30 0 实施实施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CF 0011S-20202/6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富、赵云。本标准在以下公司(分公司)适用: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Q/CF 0011S-20203/6熟制牛(猪)肺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熟制牛(猪)肺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鲜(冻)牛(猪)肺、大豆蛋白为原料,适量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味精、食用香辛料(花椒、辣椒、孜然等)、白砂糖为原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煮制、切分、烘烤、油炒制等工艺制成的肉制品:熟制牛(猪)肺。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07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的测定Q/CF 0011S-20204/6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鲜(冻)牛肺、猪肺 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317 的规定。3.1.3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5 食用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2 食品添加剂3.2.1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1886.39 的规定3.2.2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固有颜色。将样品放入白瓷盘内,在自然光处目测、鼻嗅、口尝。形态具有该产品固有形状。滋味与气味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CF 0011S-20205/6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35GB 5009.3食盐(以 NaCl 计)/(g/100g)7.0GB 5009.44总砷(以 As 计)/(mg/kg)0.4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总汞(以 Hg 计)/mg/kg0.05GB 5009.17N-二甲基亚硝胺/(g/kg)3.0GB 5009.26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075GB 5009.28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4787.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4789.3致病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GB4789.4GB4789.10GB4789.30GB4789.36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和 GB 19303 的规定。4检验规则检验规则Q/CF 0011S-20206/64.1 组批以同批次投料、同班次生产包装的同规格产品为同一组批。4.2 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的样品。将样品分为 2 份,1 份检样,1份备样。4.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3.33.7 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辅料来源、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当出项不合格项时,可从备检样品或加倍抽取同批次产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结果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验。5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5.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 规定。5.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卫生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5.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库房应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离地离墙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5.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 9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