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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BY
0001
S-2022
花色食糖
2022
花色
食糖
11.01Q/HBBY河 北 博 盈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HBBY 0001S-2022代替Q/HBBY 0001S-2017花色食糖2022-10-01 发布2022-10-01实施河河北北博博盈盈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备 案 号:13110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7日 有效日期:2027年11月26日 Q/HBBY 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参考了相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博盈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博盈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博。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HBBY 0001S-2017花色食糖标准。本标准与Q/HBBY 0001S-2017花色食糖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微生物指标。本标准于2022年10月01日由河北博盈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博赵博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2年10月01日再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代版本发布情况为:-Q/HBBY 0001S-2017花色食糖。Q/HBBY 0001S-20223花色食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花色食糖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红糖或赤砂糖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红枣(片)、莲子、人参(人工种植)、麦芽、山楂、玛咖、橘皮、木瓜、山药、黑胡椒(以上原料经分拣、清洗、烘干、磨粉);葱、姜(经去外皮、清洗、分切、烘干、磨粉);阿胶、重瓣红玫瑰、枸杞、桂圆肉(经粉碎或切碎)中的一种或几种,或添加外购的红枣粉、阿胶粉、莲子粉、玛咖粉、麦芽粉、山楂粉、橘皮粉、木瓜粉、山药粉、葱粉、姜粉、黑胡椒粉、黑芝麻中的一种或几种,经配料、混合、称量、包装加工而成的花色食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有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1黑胡椒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T 19696-2008地理标志产品 平阴玫瑰GB/T 26150免洗红枣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3生姜GB/T 35884赤砂糖GB/T 35885红糖Q/HBBY 0001S-20224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NY/T 1504莲子NY/T 1835大葱等级规格QB/T 2343.2赤砂糖试验方法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DBS45/008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桂圆肉DBS53/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玛咖干制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2010年第3号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赤砂糖应符合 GB/T 35884 的规定。3.1.2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3.1.3阿胶、山药、麦芽、橘皮、山楂、木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4阿胶粉为纯阿胶研磨制成的粉,呈淡黄色至棕色,气微、味微甜,质量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5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6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 DBS22/024 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添加量不超过 2.5g/100g。3.1.7姜应符合 GB/T 30383 或NY/T 1073 的规定。3.1.8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0 年第 3 号及 GB/T 19696-2008 中5.5、5.6 干花蕾的规定。3.1.9桂圆肉应符合 DBS45/008 的规定。3.1.10莲子应符合 NY/T 1504 的规定。3.1.11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12葱应符合 NY/T 1835 的规定。Q/HBBY 0001S-202253.1.13红枣应符合 GB/T 26150 的规定。3.1.14红枣片应清洁、干燥,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色泽、滋味和气味,无虫蚀、无霉变,无杂质。3.1.15姜粉应符合 NY/T 1073 的规定。3.1.16黑胡椒、黑胡椒粉应符合 GB/T 7901 的规定。3.1.17玛咖粉、玛咖应符合 DBS53/001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1 年第 13 号公告的规定,添加量不超过 2.5g/100g。3.1.18红枣粉、莲子粉、麦芽粉、山楂粉、橘皮粉、木瓜粉、山药粉、葱粉均为纯粉,无添加,清洁、干燥,呈松散粉状,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3.1.19以上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0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色泽在室温下,打开样品包装,取适量被测样品,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其滋味气味与滋味味甜、具有相应产品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无异嗅组织形态呈晶粒状时,颗粒应均匀,松散;呈粉状时,应疏松,不结块,不成团,无潮解,可夹杂添加辅料碎片取约 50g 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迎光观察其色泽、杂质及组织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80.0QB/T 2343.2干燥失重/(%)5不溶于水总物质/(%)6.0总砷(以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Pb 计)/(mg/kg)0.4GB 5009.12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Q/HBBY 0001S-20226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菌落总数521045104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2GB 4789.3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3.5其他生物指标螨:不得检出。按GB 13104规定的方法检验。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方法测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规则5.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抽样方法和数量每批随机抽取7袋。4袋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袋;3袋用作留样。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5.3出厂检验5.3.1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总糖分、不溶于水总物质、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5.3.2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型式检验5.4.1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4.2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Q/HBBY 0001S-20227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产品为合格。除微生物项目外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6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6.1标识6.1.1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疾病治疗和保健功能。添加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应标注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的使用量,玛咖食用量25 克/天,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量3 克/天,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6.1.2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6.3贮存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6.4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保质期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密闭包装时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