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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CJ
0004
S-2022
米味白酒
2022
白酒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CQ/HCJ J 00000 04 4S S-20202222 米味白酒 2022 年 5 月 4日 发布 2022 年 5 月 25 日 实施 佛山市高明华醇酒厂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60307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HCJ 0004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高明华醇酒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佛山市高明华醇酒厂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伍添伟、黄锦良、叶丽兰、梁海强、王兴华。Q/HCJ 0004S-2022 2 米味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味白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使用于以粮谷为原料,采用液态发酵法工艺所得的基酒,可添加谷物食用酿造酒精,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精制加工而成的白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1353 玉米 GB/T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16289 豉香型白酒 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 GB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运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0343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米酒、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2757、GB 10343 要求。3.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3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3.1.4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Q/HCJ 0004S-2022 3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滋 味、香 气 口感醇和,绵甜,回甘,酒香纯正,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 性 状 液体状,澄清,透明,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酒精度(20),%vol 20-60(标签标示允许差为1.0)甲醇a,g/L 0.5 氰化物a(以 HCN 计),mg/L 8.0 铅(以 pb 计)mg/L 0.45 总酸(以乙酸计)/(g/L)0.10 酸酯总量 mmol/L 10 注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农药残留限量 3.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1 和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T 10345 的规定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酒精度 按 GB/T 5009.225 的规定测定 5.2.2 甲醇 按 GB 5009.266 的规定测定 5.2.3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测定 5.2.4 总酸、酸酯总量 按 GB/T 16289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HCJ 0004S-2022 4 6.2 组批 本产品以同一品种、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签发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糖、甲醇。6.3.2 抽样方法和数量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其他项目抽样,净含量小于等于 2.5L 产品抽样八瓶,净含量大于 2.5L 产品抽样两瓶。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改变原料供应商、产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2 检验项目 为 3.2-3.3 全部项目 6.4.3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何一批产品中,按本标准 6.3.2 随机抽样。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2757、GB 7718 等的规定。7.1.2 标志应符合 GB/T 191、GB/T 10346 的规定。7.2 包装 应符合 GB/T 10346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放在挤压、强烈震荡、曝晒、雨淋。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抛掷。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贮存环境常温避晒,应注意防潮、防霉、防虫鼠,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