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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QSC
0001
S-2022
青海苔
2022
青海
南 通 冠 群 水 产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QSC 0001S-2022 青海苔 2022-12-09 发布 2023-01-12 实施 南通冠群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GQSC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7 9 3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1 2-2 9Q/GQSC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定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藻类制品(螺旋藻制品除外)制品规定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南通冠群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斌。本标准于 2022 年 12 月首次发布。J S Q BQ/GQSC 0001S-2022 1 青海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青海苔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青海苔为原料,经称重、分装而成的非即食的青海苔(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青海苔: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呈绿色至深绿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及杂质,闻其气味 形态 呈干燥、疏松、不规则的细碎片或粉末状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不可食用的外来杂质,但允许有少量细小的其他海藻和J S Q BQ/GQSC 0001S-2022 2 蟹、虾碎片 3.3 理化指标与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15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氯化物(以Cl-计),%5.0 GB 5009.4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 75 号令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来源、工艺流程、设备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第三章除 3.1、3.7 之外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4 组批和抽样 J S Q BQ/GQSC 0001S-2022 3 4.4.1 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元,不得少于 500g 样品(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得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分成 2 份,分别装入干燥、洁净的包装袋中,贴上标签,注明样品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4.5 判定 产品经检验,所有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他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产品的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要求。运输包装标志还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数量、质量(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贮运图示标志,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或食品周转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内,并应离墙离地,不得与有异味的物品一起混放。6 保质期 产品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Q/GQSC 0001S-2022 4 附录 A 规范性目录 青海苔的要求 A.1 工艺要求 以海青菜为原料,经原料处理、脱水、破碎、烘干、二次粉碎、风选、挑选、分级、装箱而制成的非即食青海苔。A.2 质量要求 应符合表 A.1 的要求 表 A.1 水果干制品的质量要求。感官 要求 水分,g/100g 15 铅(以Pb计),mg/kg 0.9 氯化物(以Cl-计),g/kg 5.0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 沙门氏菌,/25g n=5,c=0,m=0 农药残留最大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