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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QK 0126 S-2022 植物果蔬发酵奶片 2022 植物 发酵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QK Q/AQK 0126S2022 代替 Q/AQK 0126S2019 植物果蔬发酵奶片 2022-11-09 发布 2022-11-15 实施 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6115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7日Q/AQK 012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糖果 压片糖果(SB/T 1034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全康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桂芹。本标准于2019年12月30日首次发布,于2022年11月09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代替 Q/AQK 0126S2019植物果蔬发酵奶片(3420200064S)本标准与 Q/AQK 0126S2019(3420200064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前言、技术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126S-2022 1 植物果蔬发酵奶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果蔬发酵奶片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2.6 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6 部分:麦芽糊精 GB/T 23528.2 低聚糖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SB/T 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T/CBFIA 08001 酵素产品分类导则 T/CBFIA 08003 食用植物酵素 T/GDL 1 抗性糊精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126S-2022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6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植物果蔬发酵奶片 以蔬果植物酵素粉(柳橙、香蕉、苹果、菠萝、葡萄、菠菜、草莓、番茄、柠檬、冬瓜、番石榴、番薯叶、猕猴桃、大豆)、白芸豆、荷叶、郁李仁、草莓粉、胶原蛋白、抗性糊精、脱脂乳粉、低聚果糖、麦芽糊精、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硬脂酸镁)为主要原料,经调配、制粒、干燥、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压片糖果。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蔬果植物酵素粉(柳橙、香蕉、苹果、菠萝、葡萄、菠菜、草莓、番茄、柠檬、冬瓜、番石榴、番薯叶、猕猴桃、大豆):品种应符合 T/CBFIA 08001 的要求,质量应符合 T/CBFIA 08003 的要求。4.1.3 白芸豆、荷叶、郁李仁: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4 草莓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4.1.5 胶原蛋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4.1.6 抗性糊精:应符合原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6 号和 T/GDL 1 的规定。4.1.7 脱脂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8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2 的规定。4.1.9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 的规定。4.1.10 食品添加剂: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4.1.11 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符合品种应有的色泽 SB/T 10347 形态 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裂缝,无明显变形 组织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 滋味、气味 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126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5.0 SB/T 10347附录A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5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其他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7403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QK 0126S-2022 4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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