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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WY 0001 S-2022 菜肴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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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YWY 0001 S-2022 菜肴制品 2022 菜肴 制品
Q/GYWY涡阳县王员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YWY 0001S2022替换Q/GYWY 0001S2019菜肴制品2022-12-01发布2022-12-08实施涡涡阳阳县县王王员员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6676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2月15日Q/GYWY 0001S2022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进行编写。本文件代Q/GYWY 0001S2019菜肴制品(罐头)(标准备案号:3420200066S,备案 日期:2020-01-06)本文件与代替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文件的年份。本文件由:涡阳县王员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心华。本文件首次发布为:2019年12月02日本文件首次发布为:2022年12月01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GYWY 0001S20222菜肴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菜肴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物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8854蔬菜名称(一)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通用卫生规范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130383生姜GB/T 1139洋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GYWY 0001S20223GH/T 20884大蒜NY/T 1741蔬菜名称及计算机编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菜肴制品以畜禽肉及其制品、禽蛋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使用或不使用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酿造酱油、生姜、大蒜、洋葱、香辛料等辅料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及公告)的一种或多种,原料前处理、调配、熟制、灌装、高温杀菌、包装工艺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食品。3.2 产品分类根据添加原辅料的不同可分为:畜禽肉菜肴制品(罐头)、禽蛋菜肴制品(罐头)、蔬菜菜肴制品(罐头)。3.2.1 畜禽肉菜肴制品(罐头)以鲜、冻畜禽肉、畜禽副产品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制品(罐头)。3.2.2 禽蛋菜肴制品(罐头)以禽蛋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禽蛋菜肴制品(罐头)。3.2.3 蔬菜菜肴制品(罐头)以蔬菜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菜肴蔬菜菜肴制品(罐头)。4技术要求4.1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的规定。4.2原辅料要求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2 畜禽肉及其制品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2.3 禽蛋及其制品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4.2.4 蔬菜及其制品:品种应符合GB/T 8854,NV/T 1741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其质量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2763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5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2.6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 的规定;4.2.7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4.2.8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2.9酿造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GYWY 0001S202244.2.10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4.2.11大蒜应符合GH/T 1194的规定;4.2.12洋葱应符合GH/T 1139的规定:4.2.13香辛料品种应符合GB/T 12729.1、GB/T 21725及国家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2.1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2.15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一致: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取出50克样品,倒入白色洁净白瓷盘中,在室内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嗅其气味、然后以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组织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特征。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固形物a/(%)60GB/T 10786食用盐(以NaC1计)/(g/%)17GB 5009.44铅(Pb)/(mg/kg)畜禽肉菜肴制品禽蛋菜肴制品蔬菜菜肴制品0.450.180.9GB 5009.12锡b(以Sn)/(mg/kg)250GB 5009.16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23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和公告备注:a仅限于有汤汁的产品。B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有关禁用兽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GYWY 0001S20225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0的规定。7检验规则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以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1.2 抽样:在同一批次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克罐(瓶、碗、袋),随机抽取18罐(瓶、碗、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用盐、微生物指标等。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扔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 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GB7718、GB28050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GYWY 0001S20226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GB23350、GB/T6543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8.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GB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4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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