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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NT 0002 S-2022 食品加工用谷物蛋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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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WNT 0002 S-2022 食品加工用谷物蛋白 2022 食品 工用 谷物 蛋白
百 威(南 通)啤 酒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BWNT 0002S-2022 食品加工用谷物蛋白 2022-08-15 发布 2022-09-09 实施 百威(南通)啤酒有限公司发 布 Q/BWNT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7 8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9-0 8Q/BWNT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的规定,依据 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确定相关指标。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的铅(以 Pb 计)0.2mg/kg 的限值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百威(南通)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霞路 666 号)生产的食品加工用谷物制品系列,同时适用于以下企业:1)上海斟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 209 号、茂名北路 205 弄 14 号 2楼、3 楼)2)四平金士百纯生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仙马泉)3)百威(台州)啤酒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天台县城关栖霞东路 159 号)4)百威雪津(漳州)啤酒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北环城路 108 号)5)百威(四川)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四川资阳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区百威英博大道 1 号)6)百威(宿迁)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百威大道 1 号)7)百威(武汉)啤酒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8)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百威英博食品工业园雪津西大道 1 号)9)百威(佛山)啤酒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百威大道 1 号)本标准适用于百威(南通)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霞路 666 号)委托以下企业生产的食品加工用谷物制品系列:1)百威(昆明)啤酒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百威路 1 号)2)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啤路 9 号)3)百威(南宁)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威英博大道 01 号)4)百威(河南)啤酒有限公司(地址:卫辉市唐庄镇工业园区百威大道 1 号)5)百威(温州)啤酒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室 5108 室,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金海三道 777 号)6)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迎宾路 18 号)7)百威雪津(吉水)啤酒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区)8)贵州华清科维环境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留学归国人才创业园别墅 A3 栋 113 室)本标准由百威(南通)啤酒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巍,李刚,王进,刘敬,丁童泉,禹果,刘华。本标准于 2022 年 8 月首次发布。J S Q BQ/BWNT 0002S-2022 1 食品加工用谷物蛋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谷物蛋白的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麦为主要原料,选择性配以食用淀粉、硫酸钙(加工助剂)、淀粉酶、-葡聚糖酶、蛋白酶,经前处理(粉碎、清洗,淀粉糊化)、糖化、过滤得固体、干燥、粗分离得粗蛋白组分、研磨粉碎、精细分离而制得的食品加工用谷物蛋白(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 S Q BQ/BWNT 0002S-2022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命名 产品根据原料命名为“大麦蛋白”。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麦: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3 硫酸钙(加工助剂):应符合 GB 1886.6 的规定。4.1.4 淀粉酶、-葡聚糖酶、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0.0 GB 5009.3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 40 GB 5009.5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 A,g/kg 5.0 GB 5009.96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BWNT 0002S-2022 3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3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a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2 型式检验 5.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的来源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4.24.5 的全部内容。5.3 组批和抽样 5.3.1 以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次。5.3.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0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3.3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8 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00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J S Q BQ/BWNT 0002S-2022 4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指标如有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后若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标志 6.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产品标签还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6.1.2 运输包装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应封装严密,无泄漏,确保产品在贮运过程中保持清洁、干燥和不受污染。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避免受潮、受压、曝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应直接钩扎外包装。6.4 贮存 本品应储存阴凉、干燥、清洁的仓库内,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有异味的物品放在一起。6.5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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