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BNYZ
0003
S-2020
醉液仙酒
配制酒
2020
配制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BNYZBNYZQ/BNYZ 0003S-2020醉液仙酒(配制酒)2020-06-01 发布2020-06-18 实施贵 州 百 年 原 址 酒 业贵 州 百 年 原 址 酒 业 有 限 公 司有 限 公 司发布Q/BNYZ 0003S-20201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根据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制定,其余指标根据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中配制酒类要求和产品实际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百年原址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百年原址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百年原址酒业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06 月 01 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永明。Q/BNYZ 0003S-20202醉液仙醉液仙酒(配制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醉液仙酒(配制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南充和阳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贵州百年原址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以白酒为基酒,以桑椹、甘草、黄精、枸杞、桑叶为主要原料,经精选、烘干、浸泡、过滤、勾调、贮存、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改变原基酒风格的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基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Q/BNYZ 0003S-202033.1.2 桑椹、甘草、黄精、枸杞、桑叶:使用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文件规定。原料应无霉烂、无虫蛀、无污染,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应符合 GB 2762 和 GB2761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澄清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GB/T 1034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气味及滋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风 格酒体绵柔,具有产品独特风格3.3 理化卫生指标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酒精度,%Vol2560GB 5009.225甲醇,g/L0.6GB 5009.266铅(以 Pb 计),mg/L0.2GB 5009.12氰化物(以 HCN 计),mg/L6.0GB 5009.36注:1、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1.0%vol。2、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Q/BNYZ 0003S-202044.2 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4 瓶,将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留样,净含量的检测按照 JJF 1070要求进行抽样。4.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标识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酒精度、甲醇。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检测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上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结果判定以复检为准。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的规定,并应按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5.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封闭严密。符合食品相关安全要求。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应有衬垫物和间隔物。箱体上应有明显的“小心轻放”、“易碎”、“切勿倒置”等标识。5.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须垫有材料,离墙离地 20cm 以上贮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