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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NL
0001
S-2022
刺梨复合益生菌饮品
2022
刺梨
复合
益生菌
饮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CNL 刺梨复合益生菌饮品 2022-10-10 发布 2022-10-20 实施 广东超能量生广东超能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Q/CNL 0001S-2022 备案号:4412014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2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NL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广东超能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贵华、王华美。本标准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首次发布。Q/CNL 0001S-2022 1 刺梨复合益生菌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刺梨复合益生菌饮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刺梨原汁为原料,经前处理、煮提、浓缩后,添加水、白砂糖、动物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添加或不添加沙棘、葛根、枸杞子、红枣、果蔬汁原浆、浓缩果蔬汁、水果中的一种或多种,再经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刺梨复合益生菌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检验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8672 枸杞 Q/CNL 0001S-2022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NY/T 750 绿色食品 热带、亚热带水果 NY/T 844 绿色食品 温带水果 BB/T 0030 包装用镀铝薄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沙棘、葛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3.1.3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4 枸杞子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5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6 刺梨原汁、果蔬汁原浆应符合GB/T 31121的规定。3.1.7 浓缩果蔬汁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3.1.8 动物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长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应符合QB/T 4575的规定。3.1.9 水果应符合NY/T 750、NY/T 844、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10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均匀液体状,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0.2 展青霉素a,g/kg 50 可溶性固形物,%2.0 pH 值 2.56.0 锡(以 Sn 计)b,mg/kg 150 注:a 仅限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b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 微生物指标 Q/CNL 0001S-2022 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0 102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沙门氏菌,/25mL 5 0 0-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7101 中 3.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pH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检验。5.3.3 霉菌、酵母 Q/CNL 0001S-2022 4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致病菌(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 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足量检验样品,分别用于检验和留样备查。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所有项目。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本产品所选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4 的要求,可根据市场发展和产品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且新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表4 包装材料 Q/CNL 0001S-2022 5 项 目 要 求 铝膜、铝袋 应符合BB/T 0030的要求 复合袋、复合膜 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 PET瓶、聚乙烯塑料瓶、聚丙烯塑料瓶 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 金属材料制品 应符合GB 4806.9的要求 玻璃制品 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装卸时应轻搬轻放。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20cm,离地面10cm。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计产品保质期为不超过18个月,具体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