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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HS
0077
S-2019
梅花鹿鹿鞭酒
2019
梅花鹿
鹿鞭酒
Q/CLHS0077S-2019223685S-20192019120520221204*Q/CLHS备案号:223685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04 日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LHS0077S-2019梅花鹿鹿鞭酒2019-11-20 发布2019-11-20 实施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CLHS0077S-20191梅花鹿鹿鞭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酒基,加入梅花鹿鹿鞭、梅花鹿鹿尾(去骨)(净选、清洗、绞碎、研磨、匀浆)、梅花鹿鹿茸血(过滤、研磨、匀浆)为原料,添加人参(人工种植四年或五年生)、肉桂、益智仁、枸杞、山药、黄精、杜仲雄花、桑椹、覆盆子、茯苓、韭菜花、蛹虫草、玛咖粉用饮用水提取、过滤、浓缩成的浸膏,充分搅拌、溶解,静置后取上清液、过滤、调配、灌装、包装而成的配制酒梅花鹿鹿鞭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8672枸杞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 27588露酒GB/T 29572桑椹(桑果)GB 29602固体饮料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Q/CLHS0077S-20192NY/T 744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DBS 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国药典一部(2015 版)肉桂、益智仁、黄精、覆盆子、茯苓中国药典二部(2015 版)纯化水卫生部公告第 13 号(2011)新资源食品 玛咖粉卫生部公告第 17 号(2012)新资源食品 人参卫生部公告第 6 号(2014)新资源食品 杜仲雄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 10 号(2014)新资源食品 蛹虫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白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梅花鹿鹿鞭、梅花鹿鹿尾(去骨)、梅花鹿鹿茸血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并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方可使用。3.1.3人参(人工种植四年或五年生)应符合卫生部公告第 17 号(2012)及 DBS 22/024 的规定,每100 毫升本品添加人参 0.6 克。3.1.4肉桂、益智仁、黄精、覆盆子、茯苓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2015 版)的规定。3.1.5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6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3.1.7杜仲雄花应符合卫生部公告第 6 号(2014)的规定,每 100 毫升本品添加杜仲雄花 1 克。3.1.8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9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第 13 号(2011)的规定,每 100 毫升本品添加玛咖粉 2 克。3.1.10 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第 10 号(2014)的规定。3.1.11 韭菜花应新鲜、无腐烂变质,无病虫害;参照 NY/T 744 的规定。3.1.1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棕红色取样品适量,置于洁净的白色玻璃杯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形态、杂质,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澄清透明滋、气味香气和甘味、无其它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Q/CLHS0077S-20193表 2 续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人参总皂苷,%0.012NY 318 附录B酒精度(20),Vol25-6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6.0GB/T 15038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10345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GB/T 15038干浸出物,g/L4.0GB/T 15038甲醇a,g/L0.6GB 5009.266氰化物a(以HCN计),mg/L8.0GB/T 5009.48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贮存六个月以上的成品酒允许有少量沉淀。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1 及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酒精度、甲醇、总糖、净含量。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Q/CLHS0077S-20194抽样按表 4 规定表 4抽样数批量/瓶样品量/瓶15003501100051000以上10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7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产品名称:梅花鹿鹿鞭酒产品类别:配制酒配料表:白酒、水、梅花鹿鹿鞭、梅花鹿鹿尾(去骨)、梅花鹿鹿茸血、人参(人工种植四年或五年生)、肉桂、益智仁、枸杞、山药、黄精、杜仲雄花、桑椹、覆盆子、茯苓、韭菜花、蛹虫草、玛咖粉净含量/规格:按照实际生产规格制定生产企业: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天山路1288号联系方式:400-8778900生产日期:见喷码处贮存条件:常温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11522011200417产品标准代号:Q/CLHS 0077S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食用限量:每100毫升本品添加人参0.6克,人参食用限量3g/天每100毫升本品添加杜仲雄花1克,杜仲雄花食用限量6g/天每100毫升本品添加玛咖粉2克,玛咖粉食用限量25g/天温馨提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产地:吉林省长春市8包装产品小包装为瓶装,应符合 GB/T 24694 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Q/CLHS0077S-201959保质期GB 2757 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20)的饮料酒可免于标识保质期,本产品酒精度 25-60Vol(20),免于标识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