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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NF 0007 S-2022 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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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NF 0007 S-2022 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 2022 益生菌冻 干粉 固体 饮料
Q/ANF安徽纳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NF 0007S-2022代替 Q/ANF 0007S-2019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2022-10-01 发布安徽纳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2022-11-07 实施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5902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7日Q/ANF 0007S-2022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并结合本厂产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修订、代替原标准Q/ANF 0007S-2019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备案号:3420190316S),备案日期2019年11月22日;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前言的表述;修改了文本的表述;本标准由安徽纳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战峰。本标准于 2019 年 11 月 10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 2022 年 10 月 01 日首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NF 0007S-20221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1.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4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NF 0007S-20222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3.1 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益生菌(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菌种、传统上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菌种及新食品原料菌种),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供冲调饮用的固体制品。4 4.要求要求4.1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GB14880 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三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或与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五是地方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七是食用农产品。原料应洁净、无变质、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等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2原料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乳或乳制品应符合 GB 11674 或 GB19301 或 19644 的规定;蛋或蛋制品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其他食品配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迎光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按食用方法冲泡后品尝其滋味。气味和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颗粒、干燥粉末或块状,不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NF 0007S-20223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蛋白质/(g/100g)蛋白型:见标签标识,普通型不作要求GB 5009.5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GB 7101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b/(CFU/g)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CFU/g)500-GB 4789.4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制定,均以 25g 或 25ml 表示。b 不适用于活菌(未杀菌)型。4.6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1070 的规定检验。5 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营养强化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GB 14880 及卫生部门相关的规定。6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组批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日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流通领域中,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同一日期、一次接收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法规、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3 型式检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NF 0007S-20224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时;b)原料生长环境、栽培技术、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新产品投产时;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 4.3、4.4、4.5 和 5.2 规定的项目。7.4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7.5 判定规则7.5.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符合项;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检验结果中有变质、有异味、有异臭、有虫蛀和微生物指标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符合项;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保质期8.1 标签、标志8.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7101 及有关规定等的要求。8.1.2 含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的产品应按相关规定标明不适宜食用人群和/或食用限量。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14881、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3 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8.4 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时,保质期根据包装形式具体见标签标识。_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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