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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W
0001
S-2020
发酵酒
2020
发酵
Q/GW0001S-2020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2696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000mL(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酒精度、感官、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才能出厂。4.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和GB7718、GB2758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