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BAJ 0002 S-2022 茶及调味茶制品.pdf
下载文档

ID:2656197

大小:694.98KB

页数:6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0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BAJ 0002 S-2022 茶及调味茶制品 2022 调味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BAJ Q/BAJ 0002S-2022 茶及调味茶制品 2022-05-30 发布 2022-06-10 实施 深圳市贝安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贝安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3029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BAJ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文件由深圳市贝安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文件由深圳市贝安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秀兰、吴秀英、东莞市宏准检测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杨志远。本文件于2022年05月30日首次发布。Q/BAJ 0002S-2022 1 茶及调味茶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茶及调味茶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第3章所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3738.1 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GB/T 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GB/T 13738.3 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50 地理标志产品 龙井茶 GB/T 21726 黄茶 GB/T 22111 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 GB/T 22291 白茶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57.1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2719.1 黑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91 代用茶 Q/BAJ 0002S-2022 2 GH/T 1243 英德红茶 DB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DB4407/T 70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种类 3.1 紧压茶 以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黑茶、黄茶、普洱茶、龙井茶、英德红茶的一种或多种茶叶为原料,经蒸制、紧压、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3.2 紧压调味茶 以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黑茶、黄茶、普洱茶、龙井茶、英德红茶的一种或多种茶叶为主要原料,添加桂花、茉莉花、重瓣红玫瑰、橘皮(陈皮)、新会陈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为辅料,经拼配、蒸制、紧压、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3.3 袋泡调味茶 以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黑茶、黄茶、普洱茶、龙井茶、英德红茶的一种或多种茶叶为主要原料,添加桂花、茉莉花、重瓣红玫瑰、橘皮(陈皮)、新会陈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为辅料,经拼配、干燥、装过滤袋、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3.4 混合调味茶 以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黑茶、黄茶、普洱茶、龙井茶、英德红茶的一种或多种茶叶为主要原料,添加桂花、茉莉花、重瓣红玫瑰、橘皮(陈皮)、新会陈皮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为辅料,经拼配、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辅料:桂花、茉莉花应符合NY/T 1506的规定;重瓣红玫瑰应符合NY/T 1506、原卫生部2010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新会陈皮应符合DB44/T 604或 DB4407/T 70的规定;橘皮(陈皮)应无霉变;红茶应符合GB/T 13738.1、GB/T 13738.2、GB/T 13738.3的规定;绿茶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乌龙茶应符合GB/T 30357.1 的规定;白茶应符合GB/T 22291的规定;黑茶应符合GB/T 32719.1的规定;黄茶应符合GB/T 21726的规定;普洱茶应符合GB/T 22111的规定;龙井茶应符合GB/T 18650的规定;英德红茶应符合GH/T 1243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2762、GB2763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用原料和辅料。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Q/BAJ 0002S-2022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 洁净、干燥、无霉变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变及其他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总灰分,%10.0 铅(以 Pb 计),mg/kg 4.5 乙酰甲胺磷,mg/kg 0.05 杀螟硫磷,mg/kg 0.5 滴滴涕,mg/kg 0.2 六六六,mg/kg 0.2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对茶叶的规定 4.4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将适量样品倒入白瓷盘内,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观察其外观、色泽及有无外来杂质,嗅其气味,用开水冲泡品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 按 GB 23200.11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六六六、滴滴涕 Q/BAJ 0002S-2022 4 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得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和净含量。7.3 型式检验 正产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生产设备室 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 组批 具有相同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时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kg,抽取两个独立包装的样品(总质量不少于600g),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6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出现有不符合项目,允许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如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销售包装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 2009 年第 123 号令)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包装应符合GH/T 1070要求,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密封严密。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潮、防虫、防鼠设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堆放时应离地、离墙20cm以上,堆放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8.5 保质期 产品符合上述条件时,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36个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