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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C
0001
S-2020
半固态调味料
2020
固态
调味料
Q/CLC0001S-20204.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的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用于复检备查。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5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下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