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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GDT
0003
S-2022
食用菌干制品
2022
食用菌
制品
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3.0(香菇千制品),15.0(银耳千00206制品)12.0(其它食用菌干制品)GB5009.3米酵菌酸/(mg/kg)0.25(银耳千制品)GB5009.189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8GB5009.12镉(以Cd计)/(mg/kg)0.4(姬松茸干制品除外)GB5009.15总汞(以Hg计)/(mg/kg)0.09GB5009.17总砷(以As计)/(mg/kg)0.4GB5009.11本标准污染限量为新鲜菌类污染物限量,食用菌干制品污染物限量以新鲜菌类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3.5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定量包装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3出厂检验4.3.1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4.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一般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0/cp90i3-202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021000020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5判定规则4.5.1所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4.5.2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同批产品留样中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5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5.1标志5.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相关的规定5.1.2运输储运图示标志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5.2.1包装内包装应符合GB4806.7要求。5.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应符合GB/T6543的要求。5.3运输运输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5.4贮存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5.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