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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FXL 0006 S-2019 人参鹿茸血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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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FXL 0006 S-2019 人参鹿茸血酒 2019 人参 鹿茸
Q/BFXL0006S-2019223325S-20192019111320221112*Q/BFXL备案号:223325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1 月 12 日抚松县兴隆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BFXL0006S-2019人参鹿茸血酒2019-11-13 发布2019-11-13 实施抚松县兴隆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发发布布Q/BFXL0006S-20191人参鹿茸血酒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为酒基,加入水、鲜园参(人工种植 5 年以下)、鹿茸血、玛卡粉、黄精、桑葚、玉竹、酸枣仁、龙眼肉、红枣、枸杞、蜂蜜,经浸泡、过滤、调制、灌装、加入或不加入经过浸泡后的人参 1 支、灯检、包装而成的人参鹿茸血酒(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8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8672枸杞(枸杞子)GB/T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3544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GB/T 27588露酒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DBS 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GH/T 18796蜂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玛卡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 2011 第 13 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黄精、酸枣仁、龙眼肉、桑葚、玉竹3 技术要求Q/BFXL0006S-201923.1 原辅料要求3.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鲜园参(人工种植 5 年以下)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及 DBS 22/024 的规定,每 100ml产品添加人参 0.3 克。3.1.3 鹿茸血应符合 NY317 的规定。3.1.4 玛卡粉应符合卫生部 2011 年第 13 号公告,每 100ml 产品使用玛卡粉 0.2g,玛卡粉食用量20g/天。3.1.4 黄精、桑葚、玉竹、酸枣仁、龙眼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6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7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8 蜂蜜应符合 GH/T 1879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测方法色泽酒红色或红棕色GB/T 15038组织形态澄明液体,允许用少量沉淀或有整根人参滋、气味微甜,舒顺协调,酒体完整,具有本类型酒特有香气。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注:对贮存6个月以上或酒温低于10的瓶装产品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或失光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酒精度(20),%vol28-52GB 5009.225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GB/T 15038总酸(以乙酸计),g/L6.00干浸出物,g/L0.3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 附录 A甲醇,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 HCN 计),mg/L8.0GB/T 5009.48人参总皂甙,%0.01NY 318 附录 Ba甲醇、氰化物指标按 100%酒精度折算。酒精度标签上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3.3 污染物限量Q/BFXL0006S-20193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mg/L)0.18GB 5009.124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酒精度、总糖、甲醇、净含量。6.2 型式检验6.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2.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 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以瓶为单位,小于 1500 瓶时,小于等于 375ml/瓶取 8 瓶,大于 375ml/瓶取 6 瓶;大于等于 1500瓶时,小于等于 375ml/瓶的取 12 瓶,大于 375ml/瓶的取 8 瓶。6.5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两项(含两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果有1项不符合要求,可重新加倍取样复检,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任何一项卫生(安全)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Q/BFXL0006S-201947 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本产品人参添加量为每 100ml 添加 0.3 克,人参食用量3 克/天;每 100ml 产品玛卡粉使用量为 0.2g,玛卡粉食用量20 克/天。不宜与藜芦、五灵脂同用,酒精过敏者、孕妇、哺乳期妇女、14 周岁以下儿童、婴幼儿不宜饮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7.1 标签样式食品名称:人参鹿茸血酒配料表:蒸馏酒、水、鲜园参(人工种植 5 年以下)、鹿茸血、玛卡粉、黄精、桑葚、玉竹、酸枣仁、龙眼肉、红枣、枸杞、蜂蜜净含量:(根据生产实际标注)产地:吉林省白山市生产商:抚松县兴隆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抚松县兴隆乡兴隆村联系方式:0439-6570196生产日期:(按实际生产日期标注)贮存条件:避光、阴凉干燥贮存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522062110124产品标准号:Q/BFXL0006S注意事项:酒精过敏者、孕妇、哺乳期妇女、14周岁以下儿童、婴幼儿不宜饮用。本产品人参添加量为每100ml添加0.3克,人参食用量3克/天;玛卡粉添加量为每100ml添加0.2g,玛卡粉食用量20克/天;不宜与藜芦、五灵脂同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温馨提示:本品允许有少量人参、鹿茸血成分析出产生的沉淀8包装8.1 商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8.2 内包装玻璃瓶应符合 GB/T 24694 的规定。8.3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运输车辆卫生清洁,不得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的物品,严谨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运输。10 贮存存放地点要保持清洁、通风、阴凉干燥,严防雨淋,严防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产品要求离地、离墙摆放,运输及贮存温度要求在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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