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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RHC
0017
S-2022
益莱清乳酸菌固体饮料
2022
益莱清
乳酸菌
固体
饮料
Q/CRHC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标准Q/CRHCQ/CRHC 00170017S-202S-2022 2代替代替 Q/CRHCQ/CRHC 00170017S-20S-201919益莱清益莱清(乳酸菌固体饮料)(乳酸菌固体饮料)2022022 2 年年 0404 月月 2525 日发布日发布2022022 2 年年 0505 月月 2525 日实施日实施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3263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6月16日1前前言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益莱清(乳酸菌固体饮料)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10789饮料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本标准由安徽中信康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雪明、王卫龙本标准于 2022 年 04 月 25 日再次发布本标准自备案实施之日起,代替原代替 Q/CRHC 0017S-2019 版本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益莱清(乳酸菌固体饮料)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益莱清(乳酸菌固体饮料)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3.1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T 10789饮料通则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0884麦芽糊精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第7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 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 12 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20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第 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 2014 年第20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计委)关于发酵乳杆菌 CECT5716 等 3 个菌种的公告(2016 年第 6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计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4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益莱清(乳酸菌固体饮料)益莱清(乳酸菌固体饮料)以乳酸菌(嗜酸乳杆菌、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植物乳杆菌)为原料,添加低聚木糖、麦芽糊精、郁李仁(粉碎),经过筛、配料、混合、装袋制成的益莱清(乳酸菌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嗜酸乳杆菌、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植物乳杆菌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的规定;低聚木糖应符合 QB/T 2984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2008 年 12 号公告和卫计委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的规定;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郁李仁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 200251 号)附件 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要求。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嗅其气味,用温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和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颗粒、干燥粉末或块状,不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54.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霉菌,CFU/g50GB 4789.15乳酸菌,CFU/g106GB 4789.3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致病菌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25g 或 25m1 表示: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检验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 型式检验6.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试制鉴定;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66.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以同一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天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照 GB/T 3064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8年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 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中双倍抽样复验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中仍有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5.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为不合格品。7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产品召回管理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产品召回管理7.1 标志、标签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 7101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标注。配料中有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及每天食用限量等信息。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7.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14881、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运输成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装运时要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7.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防尘、防虫、防鼠设施的的仓库中,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57.5 保质期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77.67.6 产品召回管理产品召回管理不安全产品召回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