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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AXT 0004 S-2022 牡蛎甲鱼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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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AXT 0004 S-2022 牡蛎甲鱼粉固体饮料 2022 牡蛎 甲鱼 固体 饮料
Q/BAXT 西安博澳鑫田植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BAXT 0004S2022 牡蛎甲鱼粉(固体饮料)2022-09-08 发布 2022-10-08 实施 西安博澳鑫田植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Q/6 1 0 0 0 0-1 45 6 1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1 2 0 5Q/BAXT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文件由西安博澳鑫田植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西安博澳鑫田植物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辛辰。本文件批准人:程春玲。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BAXT 0004S2022 1 牡蛎甲鱼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牡蛎甲鱼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薏苡仁、紫苏籽、牡蛎、甲鱼、鸡内金、陈皮、花椒、甘草、大枣为原料,经清洗原料、粉碎、投料、提取、浓缩、混合母液、喷雾干燥、粉碎、过筛、混合、装袋、入库、领料、罐装、精选、装盒、塑封、装箱、入库制成的牡蛎甲鱼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0391 花椒 NY/T 1050 绿色食品 龟鳖类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BAXT 0004S2022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薏苡仁、紫苏籽、牡蛎、鸡内金、陈皮、甘草、大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及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甲鱼:应符合 NY/T 1050 的规定。3.1.3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组织形态 颗粒状、无结块、无霉变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钙/(g/100g)0.1 水分/(g/100g)7.0 铅(以 Pb 计)/(mg/kg)0.8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Q/BAXT 0004S2022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霉菌 50 沙门氏菌 5 0 0/25g-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5g左右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组织形态和色泽,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净置2min后,烧杯底部有无异物。5.2 理化指标 5.2.1 钙:按 GB 5009.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Q/BAXT 0004S2022 4 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按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每批抽样量为3,但不得少于700g。所抽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用于留样。微生物检测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 3.23.4 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自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BAXT 0004S2022 5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用塑料袋包装,其质量要求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用塑料罐包装,其质量要求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瓦楞纸板箱包装,其质量要求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7.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置于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卫生、有防潮设备及防霉变、防蛀虫和防鼠设施的库房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和易于传播霉菌、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并离地、离墙 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36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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