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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S 0005 S-2019 颗粒淀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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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S 0005 S-2019 颗粒淀粉 2019 颗粒 淀粉
安徽紫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ZSQ/AZS 0005S2019颗粒淀粉2019-09-04 发布2019-10-03 实施安徽紫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ZS 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紫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紫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冰。本标准于 2019 年 09 月 04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ZS 0005S20191颗粒淀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颗粒淀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 8887淀粉分类GB/T 12104淀粉术语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2427.4淀粉斑点测定GB/T 22427.5淀粉细度测定GB/T 22427.6淀粉白度测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43木薯淀粉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DBS41/00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水磨白糯米粉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ZS 0005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颗粒淀粉以食用甘薯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糯米粉等为主要原料,经调配、压制、分装等工艺制的颗粒状淀粉。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食用甘薯淀粉: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3食用木薯淀粉:应符合 GB/T 29343 的规定。4.1.4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5糯米粉:应符合 DBS41/007 的规定。4.1.6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白色或类白色,无异色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气味无异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嗅状态颗粒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8.0GB 5009.3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30GB 5009.34酸度(干基)/oT1.5GB 5009.239灰分(干基)/(g/100g)0.3GB 5009.4蛋白质(干基)/(g/100g)0.2GB 5009.5脂肪(干基)/(g/100g)0.07GB 5009.6斑点/(个/cm2)3.0GB/T 22427.4细度150m(100目)筛通过率/%99.5GB/T 22427.5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0GB/T 22427.64.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ZS 0005S20193表 3 污染物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18GB 5009.124.5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2103GB 4789.3 第二法霉菌/(CFU/g)103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7.2.1在生产线或成品仓库随机抽取样品。每一批随机均匀抽取,抽样数量按式(1)计算,但每批数量不少于20kg。2Nn(1)式中n抽取的样品数量;N批数量。7.2.2在抽样件数中任意取 3 件,每件取不低于 100g,混匀,分成三份,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其它项目检验,一份备查。7.3出厂检验7.3.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灰分、斑点、酸度、细度、白度、净含量。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ZS 0005S201947.3.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为相应的等级品;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有关规定标注。8.1.2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包装8.2.1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包装应严密。8.2.2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保质期不少于 18 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5 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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