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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KJ
0001
S-2022
人参茯苓酒
2022
人参
茯苓
Q/CLKJ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CLKJ 0001S-2022 人人 参参 茯茯 苓苓 酒酒 2022-4-10 发布 2022-05-10 实施 东莞市川岭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9033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1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CLKJ 0001S-2022 前前 言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进行编写。附录 A1 和附录 A2 为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东莞市川岭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东莞市川岭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光辉。本标准 2022 年 4 月首次发布 Q/CLKJ 0001S-2022 人参茯苓酒 1、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茯苓酒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米酒、小茴香、山药、白芷、枸杞子、人参(人工种植)、砂仁经浸泡、溶解、过滤、灌装、贴标、外包装工序加工制成的人参茯苓酒。2、规范性引用文、规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009.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4694 玻璃容器,白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 Q/CLKJ 0001S-2022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要求 3.1.1 小茴香、山药、白芷、枸杞子、砂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有关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 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3 优质米酒 应符合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3.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 3.2 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内容物为淡棕色,且色泽均匀 性状 液体,允许有少许沉淀 气味、滋味 具有该品种的芳香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见表理化指标(见表 2)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酒精度 a/(20)%vol 3345 铅(以 pb 计)/(mg/L)0.15 总糖 b(以葡萄糖计)/(g/L)300 甲醇 c(g/L)0.6 干浸出物/(g/L)0.30 氰化物 d(以 HCN 计)/(mg/L)7.5 总酸(以乙酸计)g/L 6.0 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示值允许误差为1.0%voL;b、总糖与标签标示值不得超过10%;c、甲醇指标按 100%酒精折算;d、氰化物指标按 100%酒精折算;3.4 净含量要求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5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8951 及 GB 14881 的规定 Q/CLKJ 0001S-2022 4 4、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4.14.1 感官指标检验感官指标检验 按 GB/T 10345 方法测定 5.5.理化指标检验理化指标检验 5.15.1:酒精度(:酒精度(2020)按 GB 5009.225 方法测定。5.2 5.2 铅(铅(以以 pbpb 计)计)按 GB5009.12 方法测定。5.3 5.3 总糖(以葡萄糖计)总糖(以葡萄糖计)按 GB/T 15038 方法测定。5.4 5.4 甲醇(甲醇(g/Lg/L)按 GB 5009.266 方法测定。5.5 5.5 干浸出物干浸出物/(g/L)g/L)按 GB/T 15038 方法测定。5.6 5.6 氰化物(以氰化物(以 HCNHCN 计)计)按 GB 5009.36 方法测定。5.7 5.7 总酸(以乙酸计总酸(以乙酸计)按 GB/T 15038 方法测定。5.8 5.8 净含量及负偏差净含量及负偏差 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6.1 原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厂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6.2.1 本产品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检验报告。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糖、甲醇。6.3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Q/CLKJ 0001S-2022 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6.4 组批和抽样方法组批和抽样方法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少于 10 个最少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抽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56.5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6.5.1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5.2.2 取样方法复检(或应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论,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5.2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6.5.3 检出“恶性杂质”、“异味与污染”者为不合格品,必须销毁处理。6.5.4 产品标签标识不合格者不得出厂。7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7.1 标志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识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纸箱大包装的标志按GB/T 191规定执行。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地址、配料表、生产日期、标准号、贮存条件等注意事项。7.27.2包装包装 产品包装整洁完好、封口严密,不泄漏,包装材料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T 24694的规定。外包装使用纸箱或纸托收缩膜型式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7.3 运输运输 产品装卸要小心轻放,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挤压碰撞,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载。7.47.4 贮存贮存 本产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害物品一起堆放,堆放应离墙、离地,避免靠近热源。7.57.5 保质期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包装的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