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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SZ
0002
S-2019
牛蛋白质粉固体饮料
2019
蛋白质
固体
饮料
长春三真实业有限公司Q/CCSZ0002S-2019223379S-20192019111520221114备案号:223379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1 月 14 日Q/CCSZQ/CCSZ0002S-2019牛蛋白质粉(固体饮料)2019-10-23 发布2019-11-11 实施长春三真实业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CCSZ0002S-20191本标准由长春三真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三真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晋国庆、陈强、严庆文、卢伟。本标准由长春三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批准,委托吉林省东鳌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范编写。Q/CCSZ0002S-20191牛蛋白质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检验检疫合格牛的肝脏、肾脏、肺、脾、脑、睾丸、胸腺、血液等其中的一种、二种或几种为原料,经过酸、碱调节或不经酸、碱调节,经磨浆、冷冻、过滤、超滤浓缩、除菌过滤,添加适量酵母-葡聚糖、淀粉、-环状糊精,调配后经冷冻干燥等工艺制成。属饮料类别中固体饮料项下的其他蛋白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盐酸GB 1886.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GB 1886.1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状糊精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Q/CCSZ0002S-20192GB 14881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 4572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酵母-葡聚糖YBB 0012国家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药用固体纸袋装硅胶干燥剂YY 0330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医用脱脂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第9号(2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诺丽果浆、酵母-葡聚糖、雪莲培养 物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针叶樱桃果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原料应为健康、检验检疫合格的牛定点屠宰后,经按相关规程采集、冷冻的牛的肝脏、肺、脾、血液、睾丸、脑、胸腺、血液,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酵母-葡聚糖应符合 QB/T 4572 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 年第 9 号主要成分、食用量、质量要求的规定。3.1.3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4-环状糊精应符合 GB 1886.180 的规定。3.1.5盐酸应符合 GB 1886.9 的规定。3.1.6氢氧化钠应符合 GB 1886.20 的规定。3.1.7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乳白色至褐色,色泽均匀。取5g左右的被检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用鼻嗅其气味,用口尝其滋味。取0.1g被检品用50ml温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止2min中,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组织形态呈块状或粉状滋、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蛋白质,g/100g8.0GB 5009.5Q/CCSZ0002S-20193表 4微生物限量表 2 续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5GB 5009.12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数,cfu/g5210100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环状糊精增稠剂160g/Kg(固体)GB 1886.180盐酸酸度调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GB 1886.9氢氧化钠酸度调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GB 1886.20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Q/CCSZ0002S-20194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数,每批必检。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瓶,抽样数量不少于 12 瓶。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牛蛋白质粉(固体饮料)配料表:牛的肝脏、肾脏、肺、脾、脑、睾丸、胸腺、血液等其中的一种、二种或几种(按生产实际标注)、酵母-葡聚糖、淀粉、食品添加剂(-环状糊精)净含量:按生产实际标注冲调方法:每 0.1 克于 50 毫升温水溶解后饮用食用限量:每 100 克产品中添加酵母-葡聚糖 45 克,酵母-葡聚糖食用限量0.25 克/天本产品每日食用0.45 克不适宜人群:婴幼儿禁止食用委托方:长春三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方:地址:生产日期:见盒体Q/CCSZ0002S-20195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冻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CCSZ0002S-20197.2营养成分表依据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 7 项,每日食用量10g 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8包装8.1包装8.1.1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5、GB 4806.6 和GB 4806.7 的规定。8.1.2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8.1.3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1.4储运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运输8.2.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包装及质量。8.2.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8.2.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8.2.4运输过程中严禁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运。8.2.5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8.3贮存8.3.1应存放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光直射。应防火、防虫、防蝇、防鼠等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产品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性物品同库储存。9保质期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