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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SL 0059 S-2022 二十三茸血肽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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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SL 0059 S-2022 二十三茸血肽酒 2022 十三 茸血肽酒
新模板标记误删Q/CCSLQ/CCSL0059S-2023代替Q/CCSL0059S-2022二十三茸血肽酒2023-01-09 发布2023-01-15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Q/CCSL0059S-2023224007S-20222022 11102025 1109Q/CCSL0059S-20221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本标准由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草并提出。标准首次备案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0 日,首次修改时间 2022 年 11 月 25 日,现因业务发展需要再次进行修改备案。本标准与二十三茸血肽酒Q/CCSL0059S-2022相比变化如下:1.3.2感官要求 表1感官要求中组织形态澄明液体或含鹿茸血肽分层状沉淀变更为澄明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2.配料表中增加配料狗鞭、桃仁、山楂。Q/CCSL0059S-20222二十三茸血肽酒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高粱酒(水、高粱)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添加纯净水、梅花鹿鹿茸血肽(人工养殖)、枸杞、桂圆、大枣、芡实、牡蛎、山药、玉竹、茯苓、黄精、覆盆子、肉桂、甘草、橘皮、桑椹、葛根、玛咖粉、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梅花鹿鹿鞭(人工养殖)、梅花鹿鹿尾(人工养殖、去骨)、羊鞭、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丁香、小茴香、狗鞭、桃仁、山楂,经原料预处理、酶解或部分酶解(蛋白酶)、浸泡、调配、过滤、灌装、包装而成的二十三茸血肽酒,属于其他酒类(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2947鲜柑橘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672枸杞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T 19506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铅、络、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Q/CCSL0059S-20223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T 23527蛋白酶制剂GB/T 24694玻璃容器白酒瓶GB/T 26150免洗红枣GB/T 27588露酒GB/T 29572桑椹(桑果)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酒精DB22/T 221吉林烧酒DB 35/T 955莆田桂圆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NY/T 1506绿色食品食用花卉QB/T 4254陶瓷酒瓶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芡实、牡蛎、玉竹、茯苓、黄精、覆盆子、肉桂、甘草、橘皮、葛根、丁香、小茴香、桃仁、山楂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高粱酒(水、高粱)应符合 DB22/T 221 的规定。3.1.2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3 梅花鹿鹿鞭(人工养殖)、梅花鹿鹿茸血肽(人工养殖)、梅花鹿鹿尾(人工养殖、去骨)应符合 NY 317的规定。3.1.4 人参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及DBS22/024 的规定;本品中人参添加量为0.5克/100mL。3.1.5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6 桂圆应符合DB 35/T 955的规定。3.1.7 大枣应符合 GB/T 26150 的规定。3.1.8 桂圆、大枣、芡实、牡蛎、山药、玉竹、茯苓、黄精、覆盆子、肉桂、甘草、橘皮、桑椹、葛根、丁香、小茴香、桃仁、山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一部的规定。3.1.9 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3.1.10 橘皮应符合 GB/T 12947 的规定。3.1.11 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12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 NY/T 1506 及卫生部公告(2010 年第 3 号)的规定。3.1.13 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规定,本品中玛咖粉添加量为 1g/100ml。3.1.14 羊鞭、狗鞭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15 蛋白酶为加工助剂,应符合 GB/T 23527 的规定。3.1.16 纯净水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Q/CCSL0059S-20224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本品固有颜色GB/T 15038组织形态澄明液体,允许含有少量沉淀滋、气味舒顺谐调,酒体完整;具有本类型酒特有香气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人参总皂苷,(%)0.01NY 318 附录B酒精度(20),(%vol)2353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6.0GB/T 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干浸出物,(g/L)0.5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27588 附录A甲醇,(g/L)0.6GB 5009.266氰化物(以HCN计),(mg/L)8.0GB 5009.36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总酯限于蒸馏酒为酒基(酒精度25%vol)的产品。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9GB 5009.12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895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CCSL0059S-20225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酯、干浸出物、净含量。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瓶,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为:净含量500ml,抽取样品 8 瓶,净含量500ml,抽取样品 6 瓶,总量不低于 3000ml,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7.1.1 食品名称:二十三茸血肽酒配料:高粱酒(水、高粱)或食用酒精、纯净水、梅花鹿鹿茸血肽(人工养殖)、枸杞、桂圆、大枣、芡实、牡蛎、山药、玉竹、茯苓、黄精、覆盆子、肉桂、甘草、橘皮、桑椹、葛根、玛咖粉、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梅花鹿鹿鞭(人工养殖)、梅花鹿鹿尾(人工养殖、去骨)、羊鞭、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5 年生)、丁香、小茴香、狗鞭、桃仁、山楂产品类别:其他酒类(配制酒)净含量/规格:根据市场需求而定酒精度(20):2353%vol生产企业:长春世鹿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六社产地:吉林省长春市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见喷码贮存条件:密闭,置阴凉、干燥、通风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CCSL0059S警示语: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Q/CCSL0059S-20226建议饮用量:建议一次 50ml-150ml,允许有部分沉淀摇匀后饮用更佳。每日人均饮用总量不超过500ml。最大食用限量:人参食用量3 克/天,每 100ml 本品中添加人参 0.5 克;玛咖粉食用量25g/天,每 100ml 本品中添加玛咖粉 1 克。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饮用。8包装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内包装采用玻璃瓶的应符合GB/T 24694、GB 19788的规定。内包装采用塑料瓶或筒的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内包装采用陶瓷酒瓶的应符合QB/T 4254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保质期GB 7718 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2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本产品酒精度 23-53%vol(20),免除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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