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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XLD
0002
S-2022
西式烘肠
2022
西式
Q/AXLD 安徽小来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XLD0002S-2022 西式烘肠 2022-10-01 发布 2022-10-20 实施 安徽安徽小来大小来大食品食品科科技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5558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0月18日Q/AXLD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比较了 GB/T 23493中式香肠和 GB 27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并结合本公司产品实际情况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Q/AXLD0002S-2019西式烘肠(标准备案号:341320190116S)。本标准与代替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变更了企业名称。本标准由安徽小来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苗秀婷。本标准于 2019 年 9 月 9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XLD0002S-2022 1 西式烘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式烘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适量的膨化豆制品、鲜猪血、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白酒、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高梁红、红曲红、亚硝酸钠)等,经切碎或绞碎、灌肠(胶原蛋白肠衣)、烘制(或晾干、风干)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西式烘肠(非即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4 食用马铃薯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9695.31 肉制品 总糖含量测定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XLD0002S-2022 2 GB/T 20821 液态法白酒 GB/T 20940 肉类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GB/T 23493 中式香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3 胶原蛋白肠衣 SB/T 10453 膨化豆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和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西式烘肠: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适量的膨化豆制品、鲜猪血、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白酒、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高梁红、红曲红、亚硝酸钠)等,经灌肠(胶原蛋白肠衣)、晾干或烘制等工序加工而成。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冻)畜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 鲜(冻)禽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3 膨化豆制品:应符合 SB/T 10453 的规定。4.1.4 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 的规定。4.1.5 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T 8884 的规定。4.1.6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7 胶原蛋白肠衣:应符合 SB/T 10373 的规定。4.1.8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9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11 白酒:应符合 GB/T 20821 的规定。4.1.12 新鲜猪血:应新鲜,色泽、气味正常,并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1.13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14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4.1.15 高粱红:应符合 GB 1886.32 的规定。4.1.16 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1 的规定。4.1.17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瘦肉呈红色或枣红色,脂肪呈乳白色,色泽分明 香气 香味纯真浓郁,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风味 滋味 咸甜适中,鲜美适口,醇香浓郁,食而不腻 组织及形态 肠体干燥,呈完整的圆柱形,表面有自然皱纹,切面组织细致严密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XLD0002S-2022 3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38 氯化物(以 Nacl 计),%8 蛋白质,%10 脂肪,%55 总糖(以葡萄糖计),%22 淀粉含量,%1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5 铅(以 Pb 计),mg/kg 0.45 总砷,mg/kg 0.5 镉(Cd),mg/kg 0.1 总汞(以 Hg 计),mg/kg 0.05 亚硝酸钠,mg/kg 30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4.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T 20940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6.1.1 用肉眼直接观察肠体色泽及形态。6.1.2 用鼻嗅其气味。6.1.3 样品蒸 1015min,品尝风味。6.1.4 检查肠体纵切面的组织紧密度,有无软骨及结缔组织。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脂肪 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总糖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XLD0002S-2022 4 按 GB/T 9695.3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淀粉含量 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亚硝酸钠 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2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13 其它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能出厂。7.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过氧化值。7.2 型式检验 7.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7.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每次抽样数量为 4 个独立包装(不少于 2kg),一份用于样品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查。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7.5.2 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后如有一项或多项不合格时,则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7.5.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后,由仲裁部门进行仲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XLD0002S-2022 5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采用无毒、无味、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 产品贮存在干燥、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符合食品安全要求。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120天(产品包装标签上的具体保质期可根据生产要求在120天范围内企业自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