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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MSW
0004
S-2022
软骨提取物固体饮料
2022
软骨
提取物
固体
饮料
Q/AMSW0004S-2022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AMSW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发布2022-06-27 发布2022-06-27 实施软骨提取物(固体饮料)Q/AMSW0004S-2022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AMSW0004S-2022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阿敏生物清真明胶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有录 周军 张凤兰 省红梅本标准于2022年06月27首次发布并实施。Q/AMSW0004S-20221软骨提取物(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软骨提取物(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软骨为原料,经精拣、清洗、食用盐水煮料,碳酸钠碱解,盐酸中和、木瓜酶水解,盐酸凝固蛋白,再经过滤、超滤、酒精沉淀、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软骨提取物(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盐酸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AMSW0004S-20222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3.1.1.1 牛软骨: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3.1.2 辅料3.1.2.1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2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3.1.2.3 盐酸:应符合GB 1886.9的规定。3.1.2.4 木瓜蛋白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3.1.2.5 酒精:应符合GB 31640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白色或淡黄色GB 7101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 g10.0GB 5009.3pH 值5.5-7.5GB 5009.237蛋白质,g/100 g10.0GB 5009.5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0.9GB 5009.12镉(以 Cd 计),mg/0.1GB5009.15总砷(以 As 计),mg/1.0GB5009.11铬(以 Cr 计),mg/2.0GB5009.123总汞(以 Hg 计),mg/0.1GB5009.17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Q/AMSW0004S-20223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b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 第二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注:b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木瓜蛋白酶、盐酸、碳酸钠按生产需要量适量添加。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00g(不少于20个包装),1000g(不少于10个包装)用于检验,1000g(不少于10个包装)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Q/AMSW0004S-20224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7、GB/T 28118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虫、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