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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RL
0013
S-2019
鹿鞭膏
2019
Q/CCRL0013S-2020223176S-20192020041320230412*Q/CCRL备案号:223176S-2019有效期至:2023 年 04 月 12 日长 春 瑞 龙 鹿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CCRL0013S-2020代替Q/CCRL0013S-2019鹿鞭膏2020-03-26 发布2020-03-30 实施长春瑞龙鹿业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CCRL0013S-20201鹿鞭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鹿鞭为主要原料、通过添加或不添加梅花鹿(人工驯养)全鹿可食用部位(鹿茸、鹿胎、鹿骨、鹿角食品禁用部位除外)中的一种或几种、红糖、麦芽糊精、阿胶、驴鞭、狗鞭、牡蛎、枸杞、甘草、桑葚、大枣、黄精、覆盆子、鸡内金、砂仁、葛根、黄酒、蜂蜜、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山楂,经清洗(或不清洗)、切制(或不切制)烘干、粉碎、配制、混合、煎煮、搅拌、成型、分装、包装制成的鹿鞭膏。属于其他食品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Q/CCRL0013S-20202GB/T 5835干制红枣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3662黄酒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8672枸杞GB/T 20884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572桑葚(桑果)QB/T 4561红糖DBS22/024吉林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原料用人参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一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鹿鞭、梅花鹿(人工驯养)全鹿可食用部位(鹿茸、鹿胎、鹿骨、鹿角食品禁用部位除外)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3.1.2红糖应符合QB/T 4561 的规定。3.1.3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4驴鞭、狗鞭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5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3.1.6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7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应符合公告(2012 年第 17 号)、DBS 22/024 的规定,每 100g产品添加 3g。3.1.8阿胶、黄精、覆盆子、鸡内金、牡蛎、甘草、砂仁、葛根、山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 一部的规定。3.1.9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10 大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10 桑葚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棕褐色至黑褐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色泽、体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组织形态1、固态块状,大小一致,无裂纹,表面光滑,无明显变形Q/CCRL0013S-20203表 1 续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组织形态2、粘稠的半流体状,膏体细腻尖品尝起滋味。滋、气味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气、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固态膏为40.0、流体膏为60.0GB 5009.3人参总皂甙,%0.03NY 318 附录 B注:人参总皂甙为添加人参时检测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总汞(以Hg计),mg/kg0.05GB 5009.17铬(以Cr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胺,g/kg3.0GB5009.26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T 4789.3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Q/CCRL0013S-20204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6.4.1 成品库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袋计。6.4.2 每批按 3/1000 随机抽样。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鹿鞭膏配料表:鹿鞭、梅花鹿全鹿可食用部位(鹿茸、鹿胎、鹿骨、鹿角食品禁用部位除外)、红糖、麦芽糊精、阿胶、驴鞭、狗鞭、枸杞、甘草、桑葚、大枣、黄精、覆盆子、鸡内金、砂仁、葛根、黄酒、蜂蜜、人参(人工种植 4 年生或 5 年生)、牡蛎、山楂。注:梅花鹿食用部位以产品实际添加进行标注、标签其他内容依实际工艺标注。净含量:100g 或依据市场需求而定。制造商:长春瑞龙鹿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镇区(鹿乡市场北侧)生产日期:见喷码Q/CCRL0013S-20205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置阴凉干燥处保存温馨提示:1、人参每100克产品添加3克,人参食用量3克/天2、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执行标准号:Q/CCRL0013S-2020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毫升)NRV%能量1115 千焦13%蛋白质5.7 克10%脂肪1.6 克3%碳水化合物56.4 克19%钠24 毫克1%8包装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的要求。商品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 24 个月。Q/CCRL0013S-2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