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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QSP 0007 S-2022 花生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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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QSP 0007 S-2022 花生固体饮料 2022 花生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BQSP Q/BQSP 0007S-2022 代替Q/BQSP 0007S-2019 花生固体饮料 2022-12-10 发布 2022-12-20 实施 广东碧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碧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60007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1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BQSP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Q/BQSP 0007S-2019。本标准与Q/BQSP 0007S-2019相比,作了以下修改: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标准书写格式;修改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广东碧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碧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兴源。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BQSP 0007S-2013;Q/BQSP 0007S-2016;Q/BQSP 0007S-2019。Q/BQSP 0007S-2022 1 花生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生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白砂糖、冰糖、大豆、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经磨浆、调配、浓缩、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花生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352 大豆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T 5009.183 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Q/BQSP 0007S-2022 2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T 35883 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2 大豆应符合 GB 1352、GB 2715 的要求。3.1.3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GB 13104 的要求。3.1.4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5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6 花生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3.1.7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性状 粉末状,无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蛋白质,g/100g 4.0 铅(以Pb计),mg/kg 0.9 脲酶试验 阴性 黄曲霉毒素B1,g/kg 2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5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沙门氏菌 5 0 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Q/BQSP 0007S-2022 3 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脲酶试验 按GB/T 5009.183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Q/BQSP 0007S-2022 4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3章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中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其它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3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PE/PP塑料袋或PE/PP塑料罐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铝箔膜、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4 运输 产品装卸要小心轻放,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挤压碰撞,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载。7.5 贮存 产品应放在清洁、干燥、环境卫生好的库房内贮存,地面应有地台板,离墙离地不得少于1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7.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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