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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XH 0003 S-2022 蚕蛹酒(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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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ZXH 0003 S-2022 蚕蛹酒配制酒 2022 蚕蛹 配制
Q/BZXH亳州市悬壶酒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ZXH0003S-2022代替 Q/BZXH 0003S-2019蚕蛹酒(配制酒)2022-07-10 发布2022-11-10 实施亳州市悬壶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6006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0日Q/BZXH0003S-2022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参照GB/T27588露酒、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配制酒、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与原备案标准相比,修订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梳理了文字。本标准由亳州市悬壶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浩宇。本标准于2019年07月14日首次发布,2022年07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ZXH0003S-20221蚕蛹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蚕蛹酒(配制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4789.25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1.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白酒质量要求 第2部分:清香型白酒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T 18672枸杞GB/T 18862地理标志产品 杭白菊GB/T 19327地理标志产品 古井贡酒GB/T 19618甘草GB/T 203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T 20357地理标志产品 永福罗汉果GB 31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NY/T 694罗汉果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ZXH0003S-20222NY/T 1193姜GH/T 1159山楂NY/T 1504莲子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蚕蛹酒(配制酒):以优质白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蚕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枸杞子或山药、杭白菊、罗汉果、大枣、莲子、山楂、甘草、生姜、黑芝麻、人参(人工种植)、玛咖粉、玫瑰茄、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Plena)、决明子、槐米、桑叶、淡竹叶、荷叶、菊花、金银花、代代花、橘皮、桔梗、葛根、桔红、鸡内金、枳椇子、乌梢蛇、蝮蛇、乌梅、茯苓、百合、黄精、高良姜、桑椹、肉桂、小蓟、木瓜、玉竹、龙眼肉、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阿胶、昆布、酸枣、黑枣、郁李仁、青果、鱼腥草、干姜、枳椇子、栀子、胖大海、香椽、香薷、桃仁、益智仁、莱菔子、淡豆豉、菊苣、黄芥子、紫苏、紫苏籽、槐花、蒲公英、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薄荷、薏苡仁、蛹虫草、薤白、覆盆子、藿香、冰糖、赤砂糖、蜂蜜为辅料组合配比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特质,经预处理、物理提取、分离汁、调配(添加或不添加己酸乙酯)、贮存、过滤澄清处理、除菌或不除菌、灌装工艺制成的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蚕蛹酒(配制酒)。注:产品定义中未列出的国内外具体食品原料应按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执行。4要求4.1原料要求白酒应符合GB/T19327、GB/T10781.1、GB/T10781.2的要求,蒸馏酒应符合GB2757的要求,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的要求,枸杞应符合GB/T18672的要求,山药应符合GB/T20351的要求,杭白菊应符合GB/T18862的要求,罗汉果应符合NY/T694或GB/T20357的要求,大枣应符合GB/T5835的要求,莲子应符合NY/T1504的要求,山楂应符合GH/T1159的要求,甘草应符合GB/T19618的要求,生姜应符合NY/1193的要求,黑芝麻应符合GB/T11761的要求,玫瑰茄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有关规定。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Plena)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的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中人参(人工种植)具有实质等同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有关规定,蚕蛹应符合国家原卫生部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04年第17号)的规定,与之实质等同,蛹虫草与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中的蛹虫草具有实质等同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有关规定,玛咖粉与卫生部2011年第13号公告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ZXH0003S-20223中的玛咖粉具有实质等同性并符合相关标准和/或有关规定,赤砂糖、冰糖应符合GB13104的要求,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己酸乙酯应符合GB 1886.196的要求,决明子、槐米、桑叶、淡竹叶、荷叶、菊花、金银花、代代花、橘皮、桔梗、葛根、桔红、鸡内金、枳椇子、乌梢蛇、蝮蛇、乌梅、茯苓、百合、黄精、高良姜、桑椹、肉桂、小蓟、木瓜、玉竹、龙眼肉、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阿胶、昆布、酸枣、黑枣、郁李仁、青果、鱼腥草、干姜、枳椇子、栀子、胖大海、香椽、香薷、桃仁、益智仁、莱菔子、淡豆豉、菊苣、黄芥子、紫苏、紫苏籽、槐花、蒲公英、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菊花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按 GB/T5009.48 规定的方法执行。滋味与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及沉淀a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a当酒液温度低于 10时,允许出现絮状沉淀物或失光。当酒液温度在 10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正常存放 12 个月以上的瓶装酒允许出现微量沉淀。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a/(%vol)3265GB 5009.225甲醇b/(g/L)0.6GB 5009.266氰化物a(以 HCN 计)/(mg/L)8.0GB 5009.36铅(以Pb计)/(mg/kg)0.18GB 5009.12a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标示值的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ZXH0003S-2022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6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抽样具有相同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超市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复查。7.2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交收)检验每批产品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甲醇、净含量。7.2.2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全部项目。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志产品的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8.2标签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的规定。8.3 包装应采取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的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4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在贮运时不应“倒放”或“卧放”运输时应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质量物品混装运输。8.5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BZXH0003S-202258.6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长期保存。_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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