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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LZG
0244
S-2022
即食益生菌制品
2022
即食
益生菌
制品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即食益生菌制品 2022-03-09 发布 2022-04-09 实施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 Q/ALZG Q/ALZG 0244S2022 备案号:4401073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7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ALZG 0244S-2022 2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为、罗蓉、甘瑞泉。本标准于2022年03月09日首次发布。Q/ALZG 0244S-2022 3 即食益生菌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益生菌制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产品是即食益生菌制品,参考固体饮料国家标准,根据益生菌产品特性,制定本企业标准,本标准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固体饮料分类的规定。本标准适合于添加食用益生菌粉(嗜酸乳杆菌粉、鼠李糖乳杆菌粉、乳双歧杆菌粉、干酪乳杆菌粉、副干酪乳杆菌粉、婴儿双歧杆菌粉、瑞士乳杆菌粉、长双歧杆菌、酿酒酵母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菊粉、低聚果糖、乳糖醇、抗性糊精、木糖醇、羧甲基纤维素钠、硅酸钙、麦芽糊精、柠檬酸、蔓越莓粉、蓝莓粉、草莓粉、普洱提取物/粉、杭白菊提取物/粉、接骨木莓提取物/粉、野樱莓提取物/粉、金银花提取物/粉、罗汉果提取物/粉、食品用香精,经混合、包装处理后制成的即食益生菌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酸钙 GB 1886.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又名 4-D 吡喃半乳糖-D-山梨醇)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ALZG 0244S-2022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9年第5号公告 菊粉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 2009 年第 5 号公告的规定;3.1.2 乳糖醇应符合 GB 1886.98 的规定;3.1.3 蔓越莓粉、蓝莓粉、草莓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4 益生菌预混料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1.5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6 硅酸钙应符合 GB 1886.90 的规定。3.1.7 抗性糊精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3.1.8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9 柠檬酸应符合GB1886.235的规定;3.1.10 蔓越莓粉、蓝莓粉、草莓粉、普洱提取物/粉、杭白菊提取物/粉、接骨木莓提取物/粉、野樱莓提取物/粉、金银花提取物/粉、罗汉果提取物/粉应符合GB/T 29602的规定;3.1.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12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3.1.13 以上原辅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纽崔莱复合益生菌 纽崔莱女士益生菌 纽崔莱儿童益生菌 纽崔莱纤盈TM益生菌 色泽 浅色到灰紫色 淡粉色 淡粉色 白色 滋味及气味 清甜、清淡的蓝莓香味 清甜、清淡的蔓越莓香味 清甜、清淡的草莓香味 清甜、清淡的烘焙谷物口味 状态 自由流动粉末,带有蓝莓颗粒 自由流动粉末,带有蔓越莓颗粒 自由流动粉末,带有草莓颗粒 自由流动粉末,带有米色到黄色颗粒 Q/ALZG 0244S-2022 5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纽崔莱复合益生菌 纽崔莱女士益生菌 纽崔莱儿童益生菌 纽崔莱纤盈TM益生菌 能量,KJ/100g 1826 1913 1948 2006 蛋白质,g/100g 2.0 2.1 2.6 1.0 脂肪,g/100g 1.7 2.3 1.8 1.2 碳水化合物,g/100g 67.2 70.0 71.2 76.0 钠,mg/100g 103 79 77 96 水分,g/100g 7.0 铅(以Pb计),mg/kg 0.9 4.4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要求 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4.2 各营养强化剂种类及使用量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注 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乳酸菌活菌总数 项 目 指 标 纽崔莱复合益纽崔莱女士纽崔莱儿童益纽崔莱纤盈TM益生Q/ALZG 0244S-2022 6 生菌 益生菌 生菌 菌 乳酸菌活菌总数,cfu/g 5.0X109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备注:如颗粒较大,需预先磨粉后再称样进行感官项目以外的检测。6.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可见杂质;打开包装立即嗅其香味,品尝滋味。6.2 能量 按能量(kJ/100g)=总碳水化合物(g/100g)17蛋白质(g/100g)17脂肪(g/100g)37进行计算。6.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6.4 脂肪 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检验。6.5 总碳水化合物 按总碳水化合物(g/100g)100蛋白质(g/100g)脂肪(g/100g)水分(g/100g)灰分(g/100g)进行计算。6.6 钠 按附录GB5009.268规定的方法检验。6.7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6.8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检验。6.9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Q/ALZG 0244S-2022 7 6.10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11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12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13 乳酸菌活菌总数 按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检验。6.1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7 7 检验规则 7.1 原料入库验收要求 原料运至工厂,按原料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取样 7.2.1 组批: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7.2.2 抽样方法:同一批样品抽样应分配在生产的开始、中间和结束,至少取20瓶样品。7.2.3 所采样品应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产品名称;生产批号;取样时间及日期。7.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每批产品均须进行出厂检验。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新的生产线或原料供应商时;c)长期停产后(六个月或以上),恢复生产时;d)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8 判定规则 Q/ALZG 0244S-2022 8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根据公司内部标准操作规程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只要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定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9 标志、标签 9.1 标志、标签 9.1.1 销售包装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规定执行。9.1.2 成品包装储运标志按 GB/T 191 执行,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按 GB 6388 规定执行。9.1.3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卫生部和卫生计生委)有关公告及相关 标准中标签、标识的要求。9.2 每瓶产品均贴有标签,包括下列内容:a)产品名称、配料、净含量;b)贮存方法;c)生产日期和保质期;d)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地;e)产品标准号。10 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包装 10.1.复合食品包装袋,其质量要求符合 GB 9683 的规定。10.2 运输 10.2.1 成品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10.2.2 成品运输过程中不得受潮、雨淋、高温、暴晒、重压和人为损坏。10.2.3 成品严禁与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10.3 贮存 10.3.1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仓库内,堆放时距离地面不少于 20cm,离墙距离不少于 50cm,中间留有通道,不得倒放,切忌靠近水源或暖气,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10.3.2 不得与有毒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10.3.3 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在符合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