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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WHC
0018
S-2022
霍山石斛原液
2022
霍山
石斛
原液
Q/AWHC 0018S2022Q/AWHC 0018S2022Q/AWHC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霍山石斛原液2022-12-06 发布2022-12-12 实施安安徽徽万万花花草草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6654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2月14日Q/AWHC 0018S2022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安徽万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克林本标准于2022年12月06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WHC 0018S2022霍山石斛原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霍山石斛原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为原料,原料经挑选、清洗、浸提,加水,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调配、灌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霍山石斛原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10789 饮料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DBS 34/002 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WHC 0018S202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5第75号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技术要求3.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等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范围、使用量等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三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书。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原、辅料要求3.2.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2 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应符合DBS 34/002 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的相关规定。3.2.3 其他原、辅料等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色泽取约 50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味道,无异味状态液体分散均匀,放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WHC 0018S2022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L)0.27GB 5009.12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5 微生物限量3.5.13.5.1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GB 4789.1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2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3.5.3 其他微生物限量量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 5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CFU/mL)2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6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3.8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WHC 0018S2022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批次的确定、抽样方法及数量、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5.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5.1.2 抽样方法及数量:5.1.2.1 生产环节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L,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5.1.2.2 流通环节抽样: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5.1.2.3 餐饮环节抽样: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5.1.2.4 样品: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4/5 为检验样品,约 1/5 为复检备份样品。5.1.2.5 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5.1.3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5.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铅、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5.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记录有较大差别时。f)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5.3 判定规则a)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 3 项以上(含 3 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b)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且不得复检。c)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 2 项(含 2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WHC 0018S2022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标志、标签产品的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有关规定,并标注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6.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14881、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3运输和贮存6.3.1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需冷链运输贮藏的产品,应符合产品标示的贮存条件。6.3.2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6.3.3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6.3.4产品的封口部位不应长时间浸泡在水中,以防止造成污染。6.4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